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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320220027
  • 文  號: 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22〕4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11月2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文件狀態: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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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22〕4號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業經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2年11月18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88號)、《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工業用地的規劃和使用管理(不包含廣州國際生物島;中新廣州知識城范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涉及村鎮工業集聚區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執行。

  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和新型產業用地(M0)。

  普通工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一類工業用地(M1)、二類工業用地(M2)和三類工業用地(M3)。

  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為適應創新型企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的空間需求,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

  第三條 鼓勵工業用地單位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土地整理、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發展改革、投資促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廣電旅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項目所在街鎮,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在第二中央商務區、東部沿江發展帶(東二環高速西側)、科學城核心區、環九龍湖地區,以及已建、在建或已辦理規劃選址手續的軌道交通站點周邊500米范圍以外選址。

  在符合前款規定的情況下,新型產業用地(M0)的優先選址區域、試點范疇、用地面積控制等要求,按照穗府辦規〔2022〕5號第五條執行。

  新型產業用地(M0)的選址,屬于新增用地的由區投資促進部門提出申請;屬于存量用地的由用地單位向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涉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由用地單位向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產業準入意見后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后提出選址方案,經區政府審核后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涉及調整詳細規劃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普通工業用地、新型工業用地(M0)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比例、規劃布局等要求,按照穗府辦規〔2022〕5號第九條執行。

  第七條 工業用地因擴大生產、增加產能等原因,經批準可以在原用地范圍內提高土地開發強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工商、稅務或統計關系不在黃埔區、開發區的企業;

  (二)啟動閑置用地調查,或已被認定為閑置用地且未完成閑置用地處置的項目;

  (三)涉及《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類用地的項目;

  (四)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計劃且為非工業用途的儲備用地;

  (五)納入“退二”企業名單的工業用地;

  (六)經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研究,與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要求明顯不符的項目;

  (七)與現行國土空間規劃發展要求明顯不符的項目;

  (八)未經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出租,或以出租為目的申請提高利用效率的工業用地;

  (九)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認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產業項目應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且具備良好的預期產出效益。區投資促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征求項目所在街鎮及園區管理機構意見并審核項目準入條件、建設和投入產出情況等內容,項目對周邊交通、生態環境、社會穩定風險等有重大影響的,需組織區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核。

  第九條 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相關要求進行審批,免于重新確認規劃條件:

  (一)申請調整規劃控制指標突破原有規劃設計條件(含原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對地塊容積率作明確約定的)但符合現行詳細規劃要求的;

  (二)申請提高容積率到不高于2.5的;

  (三)申請提高容積率幅度不大于0.5且用地面積不大于1公頃的;

  (四)突破現行詳細規劃要求但單獨加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生產性建筑工程且不涉及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險品,同時滿足間距退讓、消防安全等要求的;

  (五)工業企業確因特殊工藝要求而需調整原規劃條件中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間距的。

  對于前款第(一)至(三)項情形,企業應提交申請書、投資承諾書、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對于前款第(五)項情形,企業應結合實際功能、需求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開展論證,方案應符合交通場地設計、建筑間距退讓、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十條 企業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不屬于第九條情形的,經區相關產業部門審核項目通過后,向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申請書、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論證報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投資承諾書、規劃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并視項目情況和各主管部門意見開展其他專項評估,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免于申請確認規劃條件:

  (一)工業產業區塊內的用地申請提高利用效率符合《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示意與功能片區范圍圖》《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的,由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相關要求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批。區行政審批部門定期將審批情況及論證資料推送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涉及詳細規劃指標修正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程序開展。

  (二)工業產業區塊內的用地申請提高利用效率超出《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示意與功能片區范圍圖》《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或工業產業區塊外的用地申請提高利用效率的,由區行政審批部門以個案形式提交區層面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企業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程序申請詳細規劃調整,完成詳細規劃調整后由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相關要求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批。

  倉儲用地規劃指標的優化調整,可參照本條辦理。

  第十一條 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論證應結合周邊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條件等情況開展,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組織對論證方案進行審查。對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難以承載而確需增加配套設施且需獨立用地的,原則上由企業按相關行業主管單位要求在地塊內統一規劃,且新增配套設施用地按不超過該工業總用地面積的20%控制。

  用地面積大于5公頃的工業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的,還應根據產業類型、項目特征,就提高容積率后對周邊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影響開展專項論證,經論證得出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難以承載的,應通過以下方式之一使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與設施承載量相匹配:

  (一)按照《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的要求適當降低項目地塊容積率上限值和建筑密度上限值。大于5公頃不超過10公頃的用地,容積率上限值原則上降低10%;大于10公頃不超過20公頃的用地,容積率上限值原則上降低20%。

  (二)按規定向區政府或相關部門移交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用于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具體比例在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論證審查階段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原已出讓工業用地范圍在現行詳細規劃中規劃有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應優先保障現有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在確保設施功能及等級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依實際情況對設施的規劃布局進行修正。

  涉及對原已出讓用地面積進行調減的,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18〕7號)規定辦理。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結合區域產業和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發展等情況,及時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對區域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進行科學、合理規劃。

  第十二條 單、多、高層工業廠房、倉庫、新型產業用房(不含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等的層高及容積率計算規定按《廣州市規劃管理容積率指標計算辦法》執行。因生產工藝需求等原因對層高及容積率計算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經專題研究或專家評審核定。

  第十三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停車配建指標原則按照《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執行,因生產工藝有特殊需求的,經論證后可合理配建。結合產業類型、功能、需求等,新型產業、孵化器類項目可較傳統工業廠房類項目適當提升機動車停車泊位配建要求,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合理論證。

  第十四條 工業建筑在滿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應體現工業技術的審美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工業建筑應注重空間尺度、建筑形態的把控。國土空間規劃、文物保護、名木古樹保護、航空限高等特殊要求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普通工業用房、新型產業用房的樓層荷載、電梯設置等要求,按照穗府辦規〔2022〕5號第十五條執行。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十六條 經審批同意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項目,土地使用權人應憑規劃設計方案批準文件,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未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的企業,相關審批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按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原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比例上限低于第六條規定的,由企業提交申請,經區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規劃設計方案,可按第六條規定的比例標準設置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未超第六條規定上限的無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經規劃批準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比例或建筑面積比例超過第六條規定上限的,按超過部分市場評估地價計收出讓金,兩者都超過時按高者收取出讓金。

  第十八條  鼓勵工業用地推行“帶方案”出讓,項目引進單位、區行政審批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做好聯動。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確需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在不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前提下,可不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加強對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企業的監管工作。區投資促進、科技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與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督促企業達到項目引進及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時所承諾目標,并將產值、稅收等指標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的相關約束性條款,切實達到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

  存量工業用地項目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對于用地出讓時已簽訂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項目,可在協商一致后約定新的承諾指標,重新簽訂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補充協議,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同時將變更情況通報區相關單位;對于用地出讓時未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項目,可簽訂相關投資協議,不簽訂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第二十條 區發展改革、投資促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功能園區管理機構應依職權,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后每3至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對產業準入、產出指標、改變用途、轉售、轉租、股權交易等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于產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工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可允許部分建設體量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按照“功能獨立、確保安全”的原則申請組織分期驗收。區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予以容缺受理,支持項目盡快投入使用。區相關職能部門應強化對工業項目分期竣工驗收告知承諾制的事中事后監管。

  對工業企業自持的項目,在項目竣工后,同步辦理綜合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二條 普通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內的產業用房、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分割登記、轉讓,按照穗府辦規〔2022〕5號相關規定執行。分割登記、轉讓和受讓的主體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由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征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企業違反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原則上不允許分割登記、轉讓。

  第二十三條 工業用地涉及閑置和違約的,由項目引進部門(投資促進、科技或工業和信息化)、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各街鎮依職責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處置。

  (一)對在達產評估、過程評估中未達到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標準的,由項目引進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督促整改;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由項目引進部門開展違約追責工作。

  (二)對閑置用地,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

  1.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用地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

  2.對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在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前,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手續。

  (三)對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工業用途;整改不到位的,應組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項目引進部門對用地單位依法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出讓人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指導各街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結合工作需要,區投資促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可開展工業用地項目的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工作,以及制定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流程、標準等內容的實施細則;區行政審批部門可制定審批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項目的操作指引。

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有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企業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相關論證的,參照原辦法的審批流程執行。

  

  附件:1.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doc

  附件:2.黃埔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示意與功能片區范圍圖.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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