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金融規字〔2022〕1號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2年4月7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以下簡稱“本措施”),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且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及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
在本區范圍內注冊(含注冊登記、稅務、統計)和運營的其它從事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省、市金融監管部門或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要服務于各金融市場主體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專業機構等,開展并購重組、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及融資、開展上市公司招商的企業和單位等。金融機構的高管人才、專業人才和獲得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相關政策扶持的金融人才,納入本實施細則扶持范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適用的金融機構包括: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經國務院決定設立或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二)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證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
(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隸屬于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市級以上非獨立法人一級分支機構(分行、分公司或地區總部)。
(四)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商業銀行針對本行某一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五)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市級以上一級分支機構。
(六)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經國家或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含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
(七)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依法設立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不包含地方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八)地方金融機構,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經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九)經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
第二章 項目落戶補貼
第四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類新注冊設立或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自落戶起可按以下規定申請落戶補貼:
(一)對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3000萬元。
(二)對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2000萬元。
(三)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1500萬元。
(四)對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1000萬元。
(五)對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800萬元。
(六)對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500萬元。
第五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五)、(八)類新注冊設立或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地方金融機構,自落戶起可按以下規定申請落戶補貼:
(一)對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30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150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30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1500萬元。
(二)對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20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100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20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1000萬元。
(三)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15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75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15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750萬元。
(四)對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10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50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10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500萬元。
(五)對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8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40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8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400萬元。
(六)對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補貼5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25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5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250萬元。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四、五條申請落戶補貼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在本區設立多家公司的,同一年度不超過3家(含集團公司本身)享受項目落戶補貼。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間存在以相互投資的形式提高實收資本情形的,僅1家公司(含集團公司本身)可享受項目落戶補貼。企業申請時需提交說明文件。
(二)“實收資本”專指企業初設時的實收資本,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出資方式,不包括增資情況。
第七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類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給予落戶補貼,并按照其落戶補貼與搬遷費用1:1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總部落戶補貼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
第八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三)、(四)、(五)類新注冊設立或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自落戶起可按以下規定申請落戶補貼:
(一)對銀行(含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含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僅限公募基金〕)、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一次性給予補貼300萬元。
(二)對除銀行(含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含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僅限公募基金〕)、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一次性給予補貼100萬元。
(三)對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給予補貼100萬元,分兩期給予補貼,落戶后先補貼50萬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后,再補貼50萬元。
(四)由已在本區登記注冊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營業部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升級為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的,不按照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給予落戶補貼政策。
第九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六)類新注冊設立或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金融市場交易平臺,自落戶起可按以下規定申請落戶補貼:
(一)對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一次性給予補貼2000萬元。
(二)對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給予補貼1000萬元。
第十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類在本措施有效期內新控股1家以上在本區內注冊或運營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且控股時間達一年以上的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落戶補貼標準的1/5給予補貼,具體可按以下規定申請補貼:
(一)具體補貼額度
1、新控股的法人持牌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補貼600萬元;
2、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補貼400萬元;
3、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補貼300萬元;
4、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補貼200萬元;
5、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補貼160萬元;
6、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補貼100萬元。
(二)若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獲得搬遷費用,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不可再享受該搬遷費用補貼。
(三)對新控股多家在本區內注冊或運營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單個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每年最高補貼5000萬元。
第三章 經營貢獻補貼
第十一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五)、(六)、(七)類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金融市場交易平臺、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補貼,具體按以下規定申請補貼:
(一)前3年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補貼。
(二)后2年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最高70%給予補貼,具體為:
1、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低于1000萬元的,不予補貼;
2、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照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補貼;
3、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照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四)、(五)類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一級分支機構,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補貼,具體按以下規定申請補貼:
(一)前3年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95%給予補貼。
(二)后2年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最高70%給予補貼。具體為:
1、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低于300萬元的,不予補貼;
2、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在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按照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補貼;
3、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一、十二條申請經營貢獻補貼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在本措施有效期內,企業自落戶次年起即可申請經營貢獻補貼。對于本措施有效期內落戶的金融機構,可連續申請落戶次年起5年的經營貢獻補貼。本條扶持的截止計算日期為經營貢獻補貼滿5年止,即2029年經營貢獻補貼兌現完成時止。
(二)本措施實施前已在本區辦理注冊登記、稅務、統計關系并已實際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與區外金融機構合并,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新成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以新成立機構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作為補貼的測算依據。
(三)經營貢獻補貼不含針對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的補貼。
(四)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以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以轉移投資業務或合并主營業務收入等方式提高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不予補貼。
(五)遷入企業新增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扣除當年專項上繳廣州市財政后的剩余部分,具體按相關財政規定執行。
第四章 高管人才補貼
第十四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獲得項目落戶補貼(含發展壯大補貼)和經營貢獻補貼的金融機構,其所獲補貼金額不高于50%的部分可用于獎勵其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需按以下規定發放獎勵資金:
(一)獲得項目落戶補貼(含發展壯大補貼)和經營貢獻補貼的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
(二)獲得上述獎勵資金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是在金融機構受薪、在本區依法納稅的在職工作人員。
(三)金融機構應根據內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將獎勵資金發放到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個人賬戶,并向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發放憑證,接受監督。企業2個月內辦理完成并將發放憑證材料書面告知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金融機構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按其個人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給予補貼,具體按以下規定申請個人經濟發展貢獻補貼:
(一)申請條件:
1、在金融機構受薪、在本區依法納稅;
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上;
3、每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4、申請時勞動關系仍在申請單位。
(二)應納稅所得額是指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當年從該申請單位獲得的工資薪金、股息和紅利等對應的繳稅基數。補貼金額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個人獲得補貼的納稅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手續后劃入人才個人銀行賬戶。企業于收到補貼金額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完成并將發放憑證材料書面告知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連續5年按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給予補貼。
(四)每家金融機構每年補貼對象不超過10名。
(五)高管人才和專業人才名單由金融機構按照上述要求自主確定相關人選、以企業為單位進行申報。
金融高管人才是指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金融專業人才是指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職業資格、博士以上學位的專業骨干人員或其他具有較高專業素養、貢獻突出的金融專業人才。
第五章 發展壯大補貼
第十六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五)、(六)、(七)、(八)類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金融市場交易平臺、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地方金融機構,本措施有效期內新增實收資本實際到位之后,按以下規定申請增資擴股補貼:
(一)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1000萬元。
(二)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800萬元。
(三)新增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400萬元。
(四)新增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200萬元。
(五)新增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100萬元。
(六)新增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50萬元。
(七)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實收資本參照上述增資擴股補貼標準的20%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對注冊設立在本區的金融機構,在經營期間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給予補貼2000萬元;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1000強或中國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給予補貼1000萬元。
金融機構(含控股子公司)獲得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補貼后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對應的發展壯大補貼,補貼前已獲得的本項補貼額度應予扣除。
世界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或《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500強排行榜的金融機構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世界10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金融機構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中國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金融機構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六章 地方金融補貼
第十八條 為本區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業務且最近年度監管評級為A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貸款發放額(不含同業拆借)的0.5%給予補貼,每家小額貸款公司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十九條 為本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且上年度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的50%,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擔保發生額(不含同業拆借)的1%給予補貼,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二十條 為本區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交易額的0.5%給予補貼,每家融資租賃公司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為本區企業提供商業保理業務的商業保理公司,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商業保理公司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七章 金融創新補貼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每年對具有創新性且推廣應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先進機構給予補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補貼具體辦法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每年對在本區注冊并經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考核通過的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用于其開展金融創新發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相關事項和活動。
第二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社會組織、專業機構舉辦金融論壇等高水平活動,根據活動的影響力、規模、效果及實際支出等情況,給予最高300萬元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費用支出的50%。本條實際費用支出是指舉辦活動所需且合理的場地租用及布展費用、嘉賓勞務費用、伙食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宣傳費用等。
申請本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金融機構、社會組織、專業機構要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
(二)活動內容應與金融業務密切相關,活動主講嘉賓須為在金融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或影響力的專業人士。
第八章 并購重組補貼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本區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并購重組做大做強,對并購控股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并成功引進本區的,按照并購交易金額的5‰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50萬元、50萬元的補貼。對并購其他經認定的優質企業,參照本規定進行補貼。
并購主體按以下規定申請補貼:
(一)并購標的公司應完成股東登記變更,本區企業應將并購標的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
(二)并購標的公司遷入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在本措施有效期間遷出本區又遷入本區的上市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
(三)并購標的公司在并購時、遷入時均須保持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四)規模以上企業按國家統計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同一家公司可以申請多次并購重組補貼。
第二十六條 對本區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瞪羚”企業(合稱并購主體,下同)并購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在并購成功后給予50%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并購主體按以下規定申請并購中介服務費用補貼:
(一)并購主體與并購標的公司須為非關聯企業,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其關聯屬性進行判定。
(二)并購事項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應的工作,具體以并購標的公司完成股東登記變更,并將并購標的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為準。
(三)對涉及境外并購的并購事項,在符合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并由境外全資子公司實施并購工作的,參照本標準補貼。
第二十七條 對本區并購主體獲得商業銀行發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購貸款,按貸款項目實際發生貸款額的1.5%(年利率)給予貼息,每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3年。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依據,對實際貸款期限不滿一年的并購貸款不予貼息。企業可就多筆貸款項目申請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并購主體按以下規定申請并購貸款貼息:
(一)并購主體與并購標的公司須為非關聯企業,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其關聯屬性進行判定。
(二)并購事項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應的工作,具體以并購標的公司完成股東登記變更,并將并購標的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為準。
(三)并購貸款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商業銀行發放,具體以企業與商業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發放憑證的日期為準。
(四)對涉及境外并購的并購事項,在符合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并由境外全資子公司實施并購工作的,參照本標準補貼。
(五)并購貸款貼息期至本實施細則失效日為止。
第九章 資本市場補貼
第二十八條 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補貼。
(一)境內外資本市場是指國內資本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及境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國及上級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境外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
(二)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補貼,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補貼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補貼。
1、在區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不含“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以及其他顧問協議等)的,可給予100萬元補貼。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與證券公司簽約工作應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在區內完成,且兩者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享受過我區“新三板”掛牌補貼扶持以及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股份制企業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本股份制改造并簽約的補貼。
2、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可給予200萬元補貼。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給予300萬元補貼。
4、按我區政策享受過上市輔導備案補貼50萬元的,可在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時給予150萬元補貼;按我區政策享受過上市輔導備案補貼50萬元和上市輔導驗收補貼100萬元的,可在成功上市時給予350萬元補貼。
5、輔導驗收工作在區外完成后再將登記注冊、稅務、統計關系新遷入本區,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企業,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500萬補貼。
(三)對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補貼,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補貼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補貼。
1、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進入最高層的區內企業給予總額150萬元補貼,具體參照本章第二十九條;
2、“新三板”最高層企業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可給予200萬元補貼;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給予250萬元補貼;
4、因“新三板”分層制度調整而未享受“新三板”最高層補貼的企業,待企業成功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后,按差額補足企業上市補貼金額;
5、對“新三板”精選層企業平移成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按差額補足企業上市補貼金額;
6、區外“新三板”企業將登記注冊、稅務、統計關系新遷入本區,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參照本章第三十條進行補貼。待企業成功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后,按差額補足企業上市補貼金額。
(四)本措施有效期內在境外指定證券交易所(香港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與本區有合作關系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下同)直接上市的企業,待企業成功上市后,可給予500萬補貼。
(五)本措施有效期內在境外指定證券交易所間接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500萬元補貼,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補貼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補貼。
1、上市公司注冊于海外,招股說明書等上市文件載明境內總部為本區企業,上市公司與該本區企業存在控股關系或協議關系,且本區企業位于公司架構境內首層的,可給予200萬元補貼。申請本項補貼時國家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有規定的,境內總部的認定從其規定。
2、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其位于本區內的全資、控股、協議控制的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500萬元后,可給予300萬元補貼。;
(六)本措施有效期內在境外其他證券交易所(本條第〔四〕項未列明的證券交易所)實現上市的企業(須先獲得廣州市金融監管部門的上市扶持資金),在上市后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或其位于本區內的全資、控股、協議控制的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500萬元后,可給予500萬補貼。
(七)對本措施有效期內新入駐本區的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給予500萬元補貼。
其中,境內上市公司在遷入后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內,上市公司及其區內經營實體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500萬元、不屬于風險警示板的,可給予500萬元補貼。
境外直接上市公司在遷入后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內,上市公司及其區內經營實體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500萬元的,可給予500萬元補貼。
境外間接上市公司在境內總部遷入后且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其位于本區內的全資、控股、協議控制的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500萬元后,可給予500萬元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新三板”掛牌企業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區內企業給予100萬元補貼。對進入最高層的掛牌企業,再給予50萬元補貼。上述補貼分別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過我區股份制改造補貼并簽約扶持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新三板”掛牌補貼。
對在本措施有效期內新入駐本區的“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100萬元后,給予100萬元補貼。新入駐本區“新三板”掛牌企業如屬于最高層企業,可在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150萬元后,再給予50萬元補貼。
第三十條 區內上市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通過配股、公開增發、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優先股等方式成功再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進行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其中,境外指定證券交易所間接上市企業成功再融資的,募集資金需回流到本區全資、控股、協議控制的企業。企業成功再融資的確認時間以中國證監會核準、備案文件或證券交易所有關批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區內“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新三板”通過增發等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進行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萬元。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確認時間以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備案登記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的企業進行補貼。
(一)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股份制企業給予30萬元補貼,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有限公司給予1.5萬元補貼。上述補貼分別只能享受一次。
(二)對在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掛牌的區內股份制企業,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監管部門有關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掛牌補貼后,給予30萬元補貼。
(三)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的區內企業成功實現私募股權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萬元。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機構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私募股權融資行為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實施,具體以私募股權投融資協議生效及募集資金實際到賬的日期為準;
3、私募股權融資期限需1年以上;
4、實際募集資金以私募股權投融資協議范圍內的實際到賬金額為準。
(四)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企業在股交中心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獲得債務融資金額300萬元以上的,給予融資金額2%的一次性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1、融資形式包括銀行貸款、信托貸款、小額公司貸款、銀行委托貸款等;
2、企業申請補貼的股權質押融資項目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審批并實現投放,具體以企業與質押融資對方簽訂的融資合同、融資款發放憑證日期為準。
第三十三條 對發行債券融資的企業進行補貼。
(一)企業發行債券的債券品種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以及其他由債券主管部門公布發行的新債券品種。企業成功發行債券的確認時間以企業取得相應債券主管部門的債券備案或同意發行文件為準。
(二)每筆債券在存續期內按照融資金額給予分檔分段業務補貼,標準如下:
1、融資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10%,其中,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發行債券且融資金額20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照融資金額的1%給予補貼;
2、融資金額在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8%;
3、融資金額在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5%;
4、融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1%;
5、對同一筆債券分批發行的,第二批及后續批次發行的債券須以該筆債券累計融資金額作為計算依據,按發行的先后順序參照上述標準進行分檔分段業務補貼,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債券市場融資貼息累計不超過2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三)債券融資業務補貼期至本實施細則失效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 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25%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補貼2000萬元。
(一)已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二)本條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從事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證券類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含有“私募證券投資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字樣,營業范圍為“受托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三)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須有明確可行的投資管理計劃;指定符合規定的、經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持牌金融機構為資金托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資金托管計劃。
第三十五條 本區招商單位引進到本區的企業成功上市的,給予招商單位50萬元補貼;直接引進上市企業的,給予招商單位100萬元補貼。
招商單位是指經區投資促進部門認定的招商公司或經區科技部門認定的區級孵化器管理單位。
本條款所指的上市企業是指在廣州市以外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
上市企業通過多個招商單位引進遷入本區的,須由上市企業指定其中一家招商單位進行申報。
申請本條補貼的區級孵化器管理單位引進的企業須注冊在對應區級孵化器內。
招商單位享受引進上市企業補貼時,對應企業應先獲得我區企業上市補貼。
項目引進工作(包括登記注冊、稅務、統計關系)、企業上市工作原則上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在本措施有效期間遷出本區又遷入本區的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六條 對新遷入本區的市外上市企業且遷入滿一年的,給予其管理團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00萬元補貼。補貼資金直接轉入企業賬戶。企業應在收到補貼款項后根據內部管理制度于一個月內發放到管理團隊個人,并向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發放憑證,接受監督檢查。
上市企業享受管理團隊補貼時,應先獲得我區企業上市補貼。
上市企業遷入(包括注冊登記、稅務、統計關系)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在本措施有效期間遷出本市又遷入本區的上市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章 場地補貼
第三十七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內租用辦公場地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一)實際租金未達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二)租賃期補貼起算之日應當在本措施有效期內,以租賃合同(含租賃發票)上載明或覆蓋的期限為準,租賃期不足3年的,補貼期限以實際租賃期為準。
(三)本措施所稱的租用辦公場地是指金融機構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辦公場地的補貼面積以房屋租賃合同上載明的面積為準。金融機構享受租金補貼期間,對外轉租、分租或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不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內購置辦公用地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000萬元。
(一)申請購置辦公場地補貼的金融機構,購買時間(以購買房產合同時間為準)需在本措施有效期內。本措施所稱的購置辦公場地是指金融機構購買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辦公場地的補貼面積以房屋購買合同上載明的面積為準。金融機構享受場地補貼期間,對外轉租、分租或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不予補貼。
(二)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核實機構申請補貼的辦公場地實際使用情況。
(三)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所述場地補貼不超過企業的實際支出,獲得補貼的辦公場地如在5年內(自獲得補貼之日起算起)對外租售,需退回補貼。已在本區購買土地的金融機構,不再享受辦公場地補貼。
第三十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在本區引導集聚區內租用辦公場地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連續補貼3年,每家機構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
管理資金規模1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100平方米;管理資金規模3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300平方米;管理資金規模5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500平方米;管理資金規模10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辦公場地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實際租金未達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租賃期以租賃發票上載明或覆蓋的期限為準。
申請上述辦公場地租金補貼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二)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
(三)租用辦公場地在本區引導集聚區內。本區引導集聚區具體范圍將在辦事指南中列明。
本措施所稱的租用辦公場地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不予以補貼。已在我區購買土地的企業,不再享受辦公場地補貼。
第十一章 資金配套補貼
第四十條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發展項目扶持政策補貼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補貼金額50%的配套補貼。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扶持政策補貼的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金融柔性引進人才,分別給予補貼金額50%的配套補貼。具體按以下條件申請:
(一)獲評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且獲得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證書等批復文件;
(二)申請我區資金配套補貼時,申請人在現任職單位工作并在我區依法納稅,且現任職單位的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我區;
(三)申請人申請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評定時,所在任職單位注冊登記地在我區。
企業2個月內辦理完成并將發放憑證材料書面告知到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并購重組扶持政策補貼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補貼金額50%的配套補貼。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申請本措施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時間在辦事指南中明確。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十四條 申請扶持資金所需提交的各項材料以及審批流程在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機構公章。必要時,區相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核驗原件。
第四十五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補貼。
第四十六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個人獲得扶持資金由申請單位統一提出申請,并由申請單位劃撥至個人銀行賬號。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費,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補貼資金。機構、單位或企業獲得的補貼資金,應當用于其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具體負責兌現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并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享受本措施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承諾對相關補貼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遵守相關扶持政策的規定。享受本實施細則扶持企業同時滿足以下信用要求:對于黃埔區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不得享受政策兌現資金。申請本實施細則扶持的單位或其他對象,須簽訂信用承諾書。
申請單位或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本實施細則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或違反信用承諾的,申請對象須在區業務主管部門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在退回扶持資金之前不得享受其他政策兌現資金。如未按時退回扶持資金或拒不退回的,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依法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對申請單位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公示,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單位或個人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最高”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本措施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照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實收資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等數據或事項以申請機構提供的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等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本實施細則中,所有條款最終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如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金融機構或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穗開金融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