焖骚寡妇影院,精产国品一二三产区入口网站,插我一区二区在线观看,亚洲av无码专区国产不卡顿

聽全文
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320220004
  • 文  號: 穗埔科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修訂)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埔科規字〔2022〕1號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修訂)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修訂)》經修改完善,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2年3月2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扶持的單位主要從事生物技術、生物制藥、現代中藥、化學藥、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等生物醫藥產業領域的研發、生產和服務。申請扶持的單位應先通過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認定,認定工作實行隨時申報,定期集中審核。

第二章  支持重大產業項目集聚

  第四條 鼓勵生物醫藥重大產業項目在本區投資,鼓勵企業建設先進廠房、研發場所和引進先進技術與設備。對新建立的生物醫藥重大產業項目,根據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進行補貼。

  第五條 對新建立的生物醫藥重大產業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補貼。同一企業可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多次申請,按差額補足方式給予最高1億元補貼。

  第六條 申請本補貼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實施意見》實施后在本區新注冊設立的生物醫藥重大產業項目企業,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或是在《實施意見》實施前已注冊,在《實施意見》實施后新建立的項目(以在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立項備案登記日期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

  (三)在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主管部門認可的項目投資協議、項目備案、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時間內完成竣工及投產;

  (四)項目竣工及投產日期,應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

  (五)項目建設性質為新建項目。項目建設性質為其他類別的(如擴建、改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其他建設性質,以項目立項備案證為準),不予補貼。

  第七條 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稅),自企業注冊之日起或新項目在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立項備案登記之日起開始核算,以國家統計主管部門企業一套表系統的固定資產投資數據為準,企業須同步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款、購置的新生產設備款,不包含購置土地、廠房、舊設備款和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等。

  (三)土地出讓合同是指該新建項目因新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且合同簽訂時間應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

  (四)按約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從區政府、管委會正式交地之日(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起計算,至取得《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之日止,建設時間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內(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因政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時間予以相應扣除)。

  (五)投產驗收,是指重大產業項目完成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永久接駁排水設施驗收、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備查等專項驗收后,由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主管部門發放《投產驗收情況告知函》。

  (六)實際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自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計算(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至完成相關驗收取得《投產驗收情況告知函》之日止實際所用的時間。

  (七)約定投產時間,是指該新建項目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項目投資協議所約定的投產起止時間。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項目投資協議規定兩年內投產運營但沒有規定具體投產日期的,認定日期為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屆滿兩年的日期。

  (八)在約定時間內投產,是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時間早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投產時間。

  第八條 本章條款由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主管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必要時可征求專家意見。

第三章  鼓勵企業研發創新

  第九條 對在國內開展臨床試驗并在本區進行轉化的藥物,取得藥物臨床批件的,每個批件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資助標準見附表1)。

  藥物臨床批件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核準簽發的《藥物臨床試驗批準通知書》或《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不包括化學藥生物等效性(BE)試驗備案、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生物等效性(BE)試驗備案等相關情況。

  對首次取得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日本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局(PMDA)等機構新藥臨床試驗許可并在本區進行轉化的新藥,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每個企業每年資助最高200萬元(資助標準見附表1)。

  第十條 申請藥物臨床批件資助的單位,應當是自主研發創新成果的所有權人。藥物臨床批件涉及共同申請單位的,需獲得其他所有權益人同意,并需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請該項資助的書面材料。對通過受讓、購買獲得藥物臨床批件的,申請單位應當獨家持有該項目在中國大陸地區開發、生產及商業化等全部權益。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或機構積極進行新藥研發創新,對首次獲得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注冊批件)的品種,每個品種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資助標準見附表2)。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或機構積極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首次通過一致性評價或被列為參比制劑的品種,每個品種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申請單位應取得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通過一致性評價或被列為參比制劑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獲得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注冊批件)、通過一致性評價或被列為參比制劑品種的資助,同一企業的同一藥品不同規格視為一個品種。

  生物制品、化學藥品、中藥和天然藥物的注冊分類,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發布的現行注冊分類標準執行;在現行藥品注冊分類實施前已申報并獲得相應批件或證書的品種,資助標準見附表3和附表4。

  第十四條 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基于臨床需求,進一步探索新適用人群范圍、優化劑量選擇和給藥方法等,對獲得國家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批準的已上市藥品的臨床變更屬于重大變更事項的藥品,每個證書(或批件)給予10萬元資助。其中,臨床重大變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適用人群的變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礎上擴展至兒童等適用人群年齡范圍擴大的情形,或在原功能主治范圍基本不變、給藥途徑和劑型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增加適用人群范圍等;

  (二)用法用量變更,包括推薦用藥劑量和/或給藥方案的變更等,變更后的給藥劑量超過或低于已批準的用法用量范圍;或在功能主治和適用人群范圍及給藥途徑不變的前提下,變更使用劑量、用藥方案(變更用法、療程)等;

  (三)增加新規格,新規格的藥物含量未在已批準說明書的用法用量范圍內;

  (四)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或藥品注冊標準處方中毒性藥味或處于瀕危狀態的藥味。

  第十五條 鼓勵醫療器械創新發展,對通過優先審評、應急注冊等程序或者獲得發明專利證書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且屬于首次取得相應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資助標準見附表2)。

  對于通過廣東省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并首次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給予5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通過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并首次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資助。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分類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發布的現行注冊分類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獲得新獸藥注冊證書的一、二、三類產品,每個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一次性資助。

  第十七條 對申請單位通過受讓、購買獲得的《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注冊批件》)、《藥品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或《藥品補充申請批件》)、《醫療器械注冊證》或《新獸藥注冊證書》,按照相應資助標準的20%進行資助;屬于2018年1月10日以來獲得批準的一類創新藥,或者買賣雙方都為本區企業且相關證書屬于首次轉讓的,仍按100%給予資助。

  申請獲得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注冊批件)、通過一致性評價或被列為參比制劑資助的,若相應批件上載明的生產企業全部不屬于我區,按照相應資助標準的80%進行資助。

  第十八條 申請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注冊批件)、通過一致性評價、被列為參比制劑、已上市藥品臨床重大變更、醫療器械注冊證、新獸藥注冊證書資助的單位,應作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分別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核準簽發的《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注冊批件》)、《藥品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或《藥品補充申請批件》)、《醫療器械注冊證》或《新獸藥注冊證書》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新獸藥注冊證書》涉及共同申請單位的,須由在該證書中所占權益比例最高的單位申請此資助,且需獲得其他所有權益人同意;對于無法明確申請單位在批件中所占權益比例的,不予資助。資助金額以核定數乘以申請單位所占權益比例進行計算,即“資助金額=核定數×申請單位所占權益比例”。

  申請此資助的單位應提供其在批件占有的權益比例的合同或協議文件、所有權益人同意申請該項資助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本章企業研發創新資助所涉及產品的批件、證書的核準簽發時間應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所涉及產品的知識產權應該清晰、明確、無異議,不涉及正在進行的仲裁或訴訟。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應在爭議解決后進行申報;知識產權爭議在《實施意見》失效后獲得解決的,不再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藥物臨床批件資助的單位應承諾其將作為所獲資助品種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本區進行轉化,若自獲得資助之日起10年內轉讓該品種及權益或遷出本區的,應主動退回所獲得的扶持資金;申請藥品注冊證書、通過一致性評價、被列為參比制劑、已上市藥品臨床重大變更、醫療器械注冊證或新獸藥注冊證書資助的單位應簽訂相關承諾書。

  第二十二條 本章條款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市場監管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四章 推進創新成果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產品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補貼。

  申請本補貼的企業,應當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且在2020年7月1日前首次獲得國內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或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且在2020年7月1日后(含2020年7月1日)首次獲得1類、2類的化藥藥品、生物制品(診斷試劑除外)、中藥和天然藥物的《藥品注冊證書》及首次獲得3.3類治療用生物制品《藥品注冊證書》,或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首次獲得II、III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并在本區產業化,相關產品的營業收入和稅收計入本區。

  補貼具體核算標準為:補貼金額=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企業年度營業收入)×50%;相關產品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需剔除相關產品在兌現年度依據區其他扶持政策中享受的經營貢獻補貼。

  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計算方式:如相關證書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且在《實施意見》兌現年度內獲得,計算區間為當年獲得相關證書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如相關證書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且在《實施意見》兌現年度前獲得,計算區間為《實施意見》兌現年度當年全年。

  本條補貼提及的“相關產品”,是指符合本條第二款條件的新藥產品或者醫療器械產品;“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是指相關產品在國內銷售的營業收入;企業“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 “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口徑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5000萬元。

  符合條件的企業需提交新藥證書,生產批件,1類或2類的化藥藥品、生物制品(診斷試劑除外)、中藥和天然藥品的《藥品注冊證書》,3.3類治療用生物制品《藥品注冊證書》,II類或III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發明專利證書,年度審計報告,銷售相關產品當年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列明細)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產品年營業收入的 10%給予補貼。

  (一)申請本補貼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產品獲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1類、2類的化藥藥品、生物制品(診斷試劑除外)、中藥和天然藥物的《藥品注冊證書》及獲得3.3類治療用生物制品《藥品注冊證書》,或獲得II類或III類《醫療器械注冊證》,且其所屬權為本區企業,相關產品的營業收入和稅收計入本區;

  2.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歐盟藥品質量指導委員會(EDQM)、日本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局(PMDA)、澳大利亞治療藥品管理局(TGA)等國際市場準入許可,且相關產品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納入國際市場準入許可。

  (二)本條補貼提及的“相關產品”是指符合本條補貼第(一)項條件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產品;“相關產品的年營業收入”是指相關產品出口外銷的營業收入;相關產品的年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證書需由公證處出具中文版的公證文件。

  (三)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計算方式:如相關產品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且在《實施意見》兌現年度內納入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計算區間為當年納入國際市場準入許可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如相關產品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且在《實施意見》兌現年度前納入國際市場準入許可,則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計算區間為《實施意見》兌現年度當年全年。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1000萬元。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需提交相關藥品的藥品注冊證、相關醫療器械注冊證、發明專利證書、相關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證、公證處出具的中文版文件、銷售相關產品當年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列明細)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章條款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兌現,區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對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II類或III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國際市場準入許可等證書相關情況進行實質審核。

第五章  加快公共平臺建設扶持

  第二十六條 對經認定的重大生物醫藥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包括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要求的藥物中試平臺,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等公共平臺,按實際投入建設經費的 30%給予申請單位資助,最高資助1000萬元。

  前款規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藥物中試平臺認定工作,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有特殊專業要求的臨床試驗機構應通過國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資格認證或者按照GCP和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等要求完成相關登記備案,且投資方主要為社會資本。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或機構建設的、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或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認證的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平臺,按實際投入平臺建設經費的50%給予最高5000萬元資助。

  第二十八條 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藥物中試平臺、藥物/醫療器械臨床機構或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平臺的,應在建設平臺前立項,設立獨立的平臺項目專賬,列明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明細和金額及相應憑證,對于項目專賬中不清晰、不合理的費用不予計算。平臺所屬單位應在項目立項后、建設前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在《實施意見》實施前已啟動建設的項目,應及時向區科技主管部門遞交項目資料,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驗收認定評審。通過審核和驗收認定評審的,對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投入的建設經費給予資助;對《實施意見》實施前已完成建設的或未通過驗收認定評審的,不予資助。

  第二十九條 投入平臺建設經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平臺建設經費的,實際投入建設經費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設備投入占比不低于60%;每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二)建設經費不包含購置土地、房屋建設、房產購買和作為流動資金的投資,不包括場地租賃費用,平臺實際通過驗收時間不得超過《實施意見》有效期。

  第三十條 建設的平臺應有相應的工作規劃,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及辦公設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平臺的日常管理及運營,且屬于本區產業發展比較需要的,實施資源的共享、科技研發的協同合作、科技成果的轉化等活動,切實能為本區相關企業或機構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提供較強的公共服務作用,具備較高服務水平。

  為了避免平臺同質化發展,更好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益,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需求擬定平臺支持方向及數量,并對同一細分領域的平臺進行擇優認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平臺建設經費資助的,需提交相應的認定證書或相關材料。申請單位的實際投入建設經費需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審計,根據專項審計后的費用,按上述條款給予資助。

  第三十二條 對經認定的平臺,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為非關聯且無投資關系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提供服務的,每年按核定的對外服務累計金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500萬元。

  鼓勵企業或機構使用上述經認定的平臺,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每年按實際使用發生費用的1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100萬元。

  《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完成建設的平臺,應在區科技主管部門辦理補驗收認定評審手續后,方可享受服務資助和使用資助。申請服務資助和使用資助的,需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相應平臺的認定證書或相關材料,以及能清晰核定平臺對外服務費用金額或使用平臺實際發生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本章條款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六章  鼓勵產品推廣應用

  第三十四條 對承接無關聯藥品持有人授權委托生產的本區企業按其生產該品種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給予補貼。

  補貼具體核算標準為:補貼金額=企業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企業年度營業收入)×30%;相關產品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需剔除相關產品在兌現年度依據其他扶持政策中享受的經營貢獻補貼。

  本條補貼提及的“相關產品”是指承接無關聯藥品持有人授權委托生產的產品;企業“相關產品的年度營業收入”、“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口徑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補貼金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符合條件的企業需提交年度審計報告、承接無關聯藥品持有人授權委托生產的文件、生產并銷售相關產品當年的專項審計報告(列明細)材料。

  本條款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區市場監管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七章  支持企業并購重組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生物醫藥企業進行并購重組。對經認定的生物醫藥企業并購重組且控股非關聯的生物醫藥企業的,按企業并購實際交易額的5%給予補貼,每單并購事項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申請并購重組補貼的,并購存續期需滿2年;并購標的是否屬于生物醫藥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其關聯屬性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核實。

  企業申請交易補貼的并購項目須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關工作,完成并購重組工作按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購買方實際取得被購買方控制權的要求為準,并將目標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若屬于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關聯并購的,各次交易均須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進行和完成。

  享受本章生物醫藥企業并購交易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本區其他并購費用補貼、并購貸款貼息等扶持政策。

  符合要求的企業應據實提交最近一年能夠體現目標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年度審計報告、股權轉讓協議、被并購方公司章程、并購實際交易費用支出憑證(一般應超過合并價款的50%)材料。

  第三十七條 本章條款由區金融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八章  辦公用房補貼

  第三十八條 對新設立的生物醫藥企業,實繳注冊資本 1000 萬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注冊資本折算為人民幣核算),在區內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在區內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總額的10%一次性給予最高補貼500萬元補貼。

  第三十九條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生物醫藥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實施意見》實施后設立,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二)在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于辦公、生產和研發的,企業須承諾補貼期限內辦公場所不對外轉租、分租,不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且申請企業與場地出租方無利益關聯;

  (三)在區內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于辦公的,企業須簽訂相關承諾書;

  (四)租用場地補貼面積以《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上載明的租賃面積為準。

  第四十條 對企業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特殊情況適用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實施意見》實施后從區外遷入的企業,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在本區新增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參照新設立企業給予補貼。新增營業收入以企業遷入前一年在遷出地區對應數據為基數。

  (二)所涉及的注冊資本,應當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驗資報告。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

  第四十一條 租用辦公用房補貼的期限從首次滿足扶持條件的時間起3年,且至《實施意見》有效期屆滿為止,每年申請一次。

  對企業或機構申請租用辦公用房補貼的,應征求項目引進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四十二條 本章條款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九章  支持重大推介交流

  第四十三條 對主辦、聯合主辦、承辦高水平、高層次的生物醫藥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學術交流等活動,且單次支出費用在 5 萬元以上的,按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個活動最高補助100萬元。

  (一)申請本補貼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補助額度不超過活動收入與支出費用的差額,活動收入包括且不限于贊助款、展位收入、報名費、上級(其他)部門補助等;

  2. 活動收入高于支出費用的,不予補助;一個活動有兩個以上單位主辦、聯合主辦、承辦的,合并計算活動收入,分別計算支出費用;申請單位需承諾活動收入與支出的真實性,不得隱瞞活動收入;

  3. 單次活動支出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需提供專項審計報告。

  (二)實際舉辦費用包括會議場地費、媒體宣傳費、宣傳物料設計制作費、演講嘉賓交通和食宿費、參會嘉賓會餐等費用,以及經認定的其他會議相關費用。

  (三)申請單位應在活動實施前將相關活動方案報送區科技主管部門。

  本條款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對承辦單位的資格確認,由主辦單位出具相關書面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參加國內外專業展銷會、博覽會等大型生物醫藥宣傳推介活動的、參加活動前已到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備且單次展位費用、租賃費等直接費用支出在1萬元以上的,經區商務主管部門認定,按實際支出(包括展位費用、租賃費等直接費用)的50%給予補助,企業獲得各級財政扶持補助的金額合計不高于實際支出費用,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一)本條涉及的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1. 國內外專業展銷會、博覽會是指除由省、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參加的服務外包專業展會、產業推介會和項目對接會之外的大型宣傳推介活動。

  2. 展位費用和租賃費是指企業租賃展位及現場設備租賃的費用等(僅限于普裝展會,不包括特裝展位費用),不包括布展費、廣告宣傳費等其他服務費用。

  (二)企業申請展會補貼,需提交會場現場及企業展位照片、租賃合同、費用付款憑證及發票材料。

  本條款由區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對在本區登記(注冊)成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生物醫藥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其上一年度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審定,審定結果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扶持;原則上每年扶持一個協會或產業聯盟。

  (一)申請扶持的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服務于生物醫藥產業,依法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

  2. 屬于經區民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3. 實際運營期限滿一年。

  (二)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應為:專職工作人員經費(人員費用不高于資助費用總額的30%)、專家咨詢費、信息資料費、會議費等其他直接相關費用。

  本條款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分別納入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金融、商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區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財〔2020〕380號)的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區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政策補貼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因補貼資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或機構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于企業或機構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以上”“最高”“不超過”“不低于”,均包含本數。

  第三章、第六章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直接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如無特殊注明,金額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四十九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機構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

  本實施細則各條款的申請材料以“黃埔兌現通——政策兌現綜合服務平臺”公開發布的辦事指南為準。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申請補貼的企業或機構,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要求按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五十一條 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補助資金,申請本實施細則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補貼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實施細則補貼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補貼資金。

  對弄虛作假騙取本實施細則資金的,或者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補貼資金,企業或機構應主動退回補貼資金。企業或機構不主動退回的,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區各資金發放部門對企業或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法予以公示,并納入信用檔案,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機構或個人補貼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機構如被列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完成信用修復,退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暫緩或取消補貼資金的發放。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對在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前尚未啟動兌現程序的,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對已依據原實施細則啟動兌現程序、但未兌現完畢的,按原實施細則繼續執行。《實施意見》及實施細則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原《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生物醫藥產業實施意見細則〉的通知》(穗埔科規字〔2019〕2號)同時廢止。

  

  附表:1.各類藥物臨床批件資助標準.doc

  附表:2.各類藥品注冊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資助標準.doc

  附表:3.各類藥物臨床批件資助標準.doc

  附表:4.各類藥品注冊證書資助標準.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


關注 · 廣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