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更新規字〔2020〕2號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已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城市更新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
2020年12月23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區城市更新工作,規范舊村改造過程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行為,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其配套文件(穗府辦〔2015〕5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5號)《廣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3號)和《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20號)等相關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合作企業的選擇應遵循政府主導、市場參與,選取工作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充分尊重改造主體意愿和決策權的原則。
第三條 引入合作企業的要求:
(一)舊村改造項目的基礎數據經審核確認,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按規定對合作改造模式表決通過后,方可開展合作企業的引入工作。
(二)農村集體是合作企業選擇主體,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由屬地街(鎮)組織經聯社(經濟社)做好表決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開展相關表決工作,表決相關過程應辦理公證手續(包括表決前公告、表決過程、表決后公示等環節)。
(三)農村集體應當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以下統稱“代理平臺”)開展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有關工作,擇優確定合作企業;鼓勵具有城市更新開發經驗的區屬國有企業參與舊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
(四)農村集體選擇的合作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為準);
2.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以驗資報告為準),且具有與項目相匹配的自有資金及融資能力,企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3.企業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銀行信用記錄良好(以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為準),且最近3年在市場監管等部門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工程“爛尾”等情況;
4.企業聯合體成員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且須由具備上述資格條件的企業在聯合體中占有不低于51%份額,其余聯合體成員條件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定其他要求;
5.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需設置的其他條件。
(五)農村集體應當委托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統稱“代理機構”)按規定代收競選保證金;申請合作企業應當在報名期限內(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按規定的額度交納競選保證金(不少于1億元);未競得企業所繳納的競選保證金在招商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相關規定退還;競得合作企業的競選保證金在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后轉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該項目的保證金監控賬戶。
(六)競得合作企業應根據合作框架協議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與農村集體共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合資公司,辦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原則上合作框架協議應該約定,競得合作企業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向第三方轉讓項目合資公司股權。確有需要的,經農村集體表決同意后,向屬地街(鎮)申請,由屬地街(鎮)初審后提交至區城市更新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后報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如違反,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引入合作企業的程序:
(一)農村集體申報:
1.農村集體根據經審核確認的基礎數據,在屬地街(鎮)的指導下,制定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招商文件;
2.招商文件應按程序經屬地街(鎮)初審,報區城市更新部門審定,并抄報區政府。經抄報區政府后,招商文件由農村集體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召開成員大會進行表決,表決前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須取得到會人員的80%以上表決通過。表決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應當將表決結果和招商文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接受農村集體成員監督。同時,由區城市更新部門抄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二)發布公告和資格審核:
1.農村集體通過代理平臺發布公告信息,自公告發出之日起至申請合作企業提交資格審核材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2.申請合作企業應按招商文件要求向代理機構提交資格審查材料和交納競選保證金;
3.報名時間截止后,由代理機構成立資格審查小組,資格審查小組由9人組成,其中,區城市更新部門代表2人、屬地街(鎮)代表2人、村集體成員代表3人(可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或其他成員代表組成,在開展資格審核確認前由村兩委會議確定)、專家成員2人(由代理機構從廣州市城市更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4.經資格審核后,由資格審查小組出具書面資格審查結果,確定候選合作企業;有1家或1家以上企業通過資格審核,本次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有效,并由代理機構發布資格審查結果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三)確定合作企業:
1.農村集體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對候選合作企業進行表決,確定競得合作企業。候選企業只有1家,并取得到會人員80%以上票數表決通過的,確認為競得合作企業;超過1家候選企業,則選取到會人員80%以上表決通過的企業為競得合作企業;所有候選企業均未能取得到會人員80%以上表決的,則選取得票最高的前兩家候選企業進行下一輪投票,其中一家企業取得到會人員80%以上表決通過的,可確定為競得合作企業;最終無候選企業取得到會人員80%以上表決通過的,本次引入工作即宣告終止,可另行組織;
2.表決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應當將表決結果在村務公開欄、代理平臺、區政府官方網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3.公示期滿,代理機構3個工作日內向農村集體發出《競得通知書》;
4.農村集體在收到《競得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競得合作企業發出《合作改造通知書》,并抄送區城市更新部門和屬地街(鎮)。
(四)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1.農村集體應自《合作改造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在代理機構或區城市更新部門指定的場所與競得合作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并抄送區城市更新部門和屬地街(鎮);
2.競得合作企業應在簽訂《合作框架協議》之日起90日內,與農村集體在我區共同設立項目合資公司,辦理注冊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
3.成立項目合資公司時,項目經營開發資金的出資、使用應在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
4.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后,如農村集體、競得合作企業需對在項目合資公司中的股權比例進行更改由農村集體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進行表決,并抄報區城市更新部門、屬地街(鎮);
5.在競得合作企業完成項目復建安置區全部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并進行產權初始登記后,農村集體應將項目合資公司所持有股權全部轉讓給競得合作企業,轉讓價格為農村集體在項目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出資額;在此之前,農村集體在項目合資公司的股權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51%。
第五條 各部門的具體分工:
(一)農村集體是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實施主體,負責申報、表決等工作,委托代理機構發布招商公告及參與審核申請企業資格,對候選合作企業進行表決并公示,與競得合作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
(二)屬地街(鎮)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編制招商文件,對招商文件進行初審及參與審核申請企業資格,對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全流程進行監管及協調和處理相關投訴、糾紛;
(三)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制定的招商文件進行審定,參與審核申請企業資格,協助屬地街(鎮)對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全流程進行監管和政策指導,制定招商文件、合作框架協議等系列文件參考文本,供農村集體參照執行;
(四)代理機構負責在代理平臺開展引入合作企業涉及的提供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接受報名、資格審查、交易管理、資料歸檔等平臺服務工作;
(五)其他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配合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在《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其配套文件(穗府辦〔2015〕56號)施行前(即2016年1月1日前),通過農村集體表決、公示、合作協議簽訂等程序已確定合作企業的自主改造舊村改造項目,如需調整為合作改造,可由農村集體完成改造模式調整的表決和公示后,將相關材料上報屬地街(鎮)審查,屬地街(鎮)審查通過后可將此前已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直接確定為競得合作企業,并報區城市更新部門備案。
除上述情況外,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轉讓已確認為改造實施主體的全資子公司股份,農村集體轉讓股份的,視為合作改造,應按照本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工作指引未列明事宜按照《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20號)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八條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穗開更新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