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金融規字〔2020〕5號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號),現將《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印發實施。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0年10月9日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號),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注冊登記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民營企業是指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具體包括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其他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國有控股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私營有限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內資企業。
中小企業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的企業。
第二章 風投機構投資企業獎勵
第四條 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區內種子期、初創期民營及中小企業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一)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注冊登記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按相關規定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各級發改部門登記備案。
(二)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指對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成長性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待其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非證券類投資機構,機構名稱包含“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相關內容或營業范圍包含“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業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機構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等相關內容。
(三)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在政策有效期內實際投資區內種子期、初創期民營及中小企業的投資期限已超過(含)2年。
第五條 種子期、初創期民營及中小企業是指自注冊設立之日起到與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3年(屬于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5年),且資產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獎勵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機構及被投企業最新“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由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入統證明材料(其中:“規模以上企業”進入國家統計局一套表系統,打印“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財務狀況表”原件加蓋公章;“規模以下企業”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商請相關部門打印“查看法人單位表”后再由企業加蓋公章);
(二)申請機構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各級發改部門完成登記備案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被投資企業被投資當年審計報告(需為有資質的第三方編制,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申請機構實際投資被投企業的證明材料(投資協議或增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及投資款銀行流水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三章 組建民營企業發展基金
第七條 紓困行為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法治化運作、分類施策”原則,在嚴守風險底線的前提下,幫助關鍵重點民營企業化解股權質押、抽貸斷貸等流動性問題。紓困行為不以控股為目的,不做第一大股東,不改變實際控制人對民營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第八條 被紓困民營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在我區;
(二)所屬行業符合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
(三)在細分行業內處于龍頭地位,有較強的行業競爭力;
(四)立足主營業務,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收入和利潤來源,歷史業績穩健,未來業績增長預期相對明確;
(五)核心業務具備廣闊的市場前景,具備通過合理產業鏈并購或對外擴張的基礎;
(六)流動性危機為暫時性,且當前風險較為突出;
(七)核心管理團隊整體穩定,部分人員變動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
(八)實際控制人、核心管理層無重大違法違規和重大失信記錄,不存在重大負面信息。
第九條 由區屬國企發起設立50億元規模的民營企業發展基金、50億元規模的民營經濟新動能發展基金。
民營企業發展基金由廣州開發區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下屬機構發起設立,以解決區內重點民營企業面臨的流動性問題為目標,按照一事一議原則,認購民營上市公司相關股份,緩解大股東困難,同時簽署相關保障條款,在約定期限內進行回購。
民營經濟新動能發展基金由廣州開發區產業基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下屬機構發起設立,通過采用可轉債、優先股、戰略入股、股權收益權等投資方式,幫助區內產業龍頭、就業大戶、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關鍵重點民營企業紓解股權質押、抽貸斷貸等流動性風險,幫助企業穩定經營。
具體基金設立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積極協調引導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與因股權質押導致流動性問題的重點民營企業對接,通過專業化的方式對企業信用、經營、風險等狀況進行綜合評估,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協同發力幫助重點民營企業化解流動性風險,促進企業經營穩定和資本市場價值回歸。
第四章 直接股權投資扶持
第十一條 對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ROE)不低于10%、本政策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內民營及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扶持:
(一)上市企業;
(二)“新三板”企業;
(三)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
(五)科技創新小巨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作為估值基準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且總投資額不超過入股前企業凈資產的50%,占被投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總體股本的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第十二條 直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不得用于從事對外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十三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協議轉讓、股票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其中通過股權回購、協議轉讓退出的,具備條件的可參照以下方式確定轉讓價格:3年內(含3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始投資額;3-5年(含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始投資額與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超過5年退出的,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十四條 本章所述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由區金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委托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專家評審、資產評估、投資談判、協議簽訂等各項工作。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直接股權投資扶持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營及中小企業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申請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個人簡介及持有股權證明材料;
(三)企業營業執照、最近1年納稅證明、繳稅電子回單或有關申報憑證;
(四)項目投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概要、企業介紹、管理團隊與公司治理、行業分析、產品、業務與市場、發展規劃、財務狀況、融資計劃與用途、交易與退出方案、投資保障措施等);
(五)公司章程;
(六)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直投資金增資、相應修訂目標企業章程、明確直投資金回購主體等);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近1年審計報告;
(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收益率專項審計報告;
(十)承諾書(承諾自獲得獎勵起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等內容);
(十一)受托管理機構要求補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 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的扶持條件、直接股權投資的運作要求、受托管理機構的選擇、投資與退出方式、審批流程、股權處置方式、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和績效獎勵,按《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管理暫行辦法》(穗開金融規字〔2020〕3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銀行貸款利息補貼
第十六條 對本政策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內民營及中小企業給予銀行貸款貼息:
(一)上市企業;
(二)“新三板”企業;
(三)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
(五)科技創新小巨人。
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貸款成本(實際支付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給予10%的補貼,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只享受一筆貸款貼息(一個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5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同一個貸款合同如已享受區內其他貸款貼息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貼息。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貸款項目應由經批準的銀行發出,且必須在本細則有效期內審批并獲得發放,具體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和銀行貸款發放憑證的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 企業銀行貸款主要用于企業開展生產經營、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不得用于從事對外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十九條企業銀行貸款項目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后申請前一年的貸款貼息,不滿12個月的銀行貸款項目,需在還本付息后按照實際天數一次性申請。
符合本章規定的企業申請銀行貸款貼息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民營及中小企業銀行貸款貼息申請表;
(二)承諾書;
(三)企業“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四)企業經辦人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民營及中小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企業情況、貸款額度與用途等);
(六)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七)企業按銀行貸款項目提供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清單(內容包括:貸款銀行、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利息支出時間、利息支出金額等明細);
(八)企業收到銀行貸款時、按期歸還利息時商業銀行提供的相關憑證。
如貸款性質為經由擔保公司擔保而取得的貸款,除上述資料外,還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擔保公司“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二)企業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若有反擔保合同一并提供)、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的保證合同;
(三)擔保費繳納憑證(包括擔保費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等)。
第六章 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獎勵
第二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申請擔保業務獎勵:
(一)在區內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達1年以上;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上年度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其對貸款合同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且實際到帳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中小微企業年擔保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融資擔保機構在申請業務獎勵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擔保機構業務獎勵申請表;
(二)申請機構最新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未辦理“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國稅登記證副本、地稅登記證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征信證明、融資擔保經營許可證;
(三)會(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以及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四)上一會計年度國稅、地稅銀行電子繳款憑證等有關納稅申報資料;
(五)上一會計年度擔保費收入明細賬;
(六)上一會計年度擔保清單(包括單位名稱、擔保時間、解保時間、擔保金額、獲得貸款金額);
(七)上一會計年度為區內中小微企業擔保清單(包括單位名稱、擔保時間、擔保金額、解保時間、獲得貸款金額、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
(八)與被擔保的區內中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服務擔保合同及擔保費繳納憑證(包括擔保費發票復印件及銀行劃款憑證);
(九)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被擔保的區內中小微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
(十)被擔保的區內中小微企業最新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未辦理“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國稅登記證副本、地稅登記證副本)、銀行借款借據。
第七章 股份制改造獎勵
第二十三條 資助企業開展股份制改造。
(一)在區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不含“新三板”以及其他顧問協議)的民營及中小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與證券公司簽約工作應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在區內完成,且兩者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
(二)符合股份制改造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民營及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遷入的企業還需提供辦理遷入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材料;
3.股份制改造完成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資料;
4.企業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輔導保薦相關服務的相關協議或文件。
第八章 并購重組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國兼并重組且控股非關聯企業,對本政策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內民營及中小企業給予并購服務費用補貼:
(一)上市企業;
(二)“新三板”企業;
(三)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
(五)科技創新小巨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在并購成功后給予并購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5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企業申請費用補貼的并購項目必須是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應的工作,并將目標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
第二十五條 符合并購中介費用補貼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營及中小企業并購中介費用補貼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最近1年納稅證明、繳稅電子回單或有關申報憑證;
(三)最近1年審計報告;
(四)企業與被并購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被并購方公司章程;
(五)企業完成并購后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材料;
(六)企業實際支出中介服務費用的相關協議及對應發票。
第二十六條 對本政策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內民營及中小企業給予并購貸款貼息:
(一)上市企業;
(二)“新三板”企業;
(三)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
(五)科技創新小巨人。
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開展并購發放的1年期(含)以上的并購貸款,按貸款項目給予年利率1.5%的貸款貼息,每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企業申請貼息的并購貸款項目必須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審批并實現投放,具體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銀行貸款發放憑證日期為準。1年以上且離貸款期滿不足1年的貸款項目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計算。
第二十七條 符合并購貸款貼息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營及中小企業并購貸款貼息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最近1年納稅證明、繳稅電子回單或有關申報憑證;
(三)企業與被并購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被并購方公司章程;
(四)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五)企業收到銀行貸款時、按期歸還銀行利息時銀行提供的相關憑證;
(六)企業按貸款項目分別提供貸款利息支出清單(內容包括:貸款銀行、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利息支出時間、利息支出金額等明細),根據貸款利息支出清單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憑證。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金融主管部門年度預算。除本實施細則第四章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第七章股份制改造獎勵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第五章銀行貸款利息補貼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后的尾數),其他條款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第三十條 申請企業獲得獎勵(補貼)的涉稅支出由申請企業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組建民營企業發展基金及直接股權投資扶持除外,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由區金融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獎勵(補貼)申請,由區金融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政策兌現過程中出現對政策條文理解存在爭議或其他問題,由區金融主管部門作出解釋。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區金融主管部門將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申請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補貼)資金的,或企業在存續期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因項目退出導致的減資除外)、變更統計關系、將企業核心業務和核心知識產權轉移到區外的,一經發現,申請企業應在2 個月內將領取本區的相關獎勵(補貼)資金,退回區金融主管部門;區金融主管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公示并通報區財政等部門,并在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獎勵(補貼)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的辦事指南由區金融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企業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原《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穗開金融規字〔2019〕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