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金融規字〔2020〕1號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以下簡稱“本政策措施”),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且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及工商、稅務、統計關系登記注冊在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
在本區范圍內注冊(含工商、稅務、統計)或運營的其它從事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開展并購重組、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及融資、開展上市公司招商的區內企業和單位等,納入本實施細則扶持范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適用的金融機構包括: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市場評級機構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納入《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范圍的金融機構。
(二)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證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等。
(三)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隸屬于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非獨立法人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
(四)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銀監會關于印發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59號)規定的中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某一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五)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公估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等。
(六)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等。
(七)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依法設立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不包含新興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八)金融科技類機構,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于金融機構的非金融支付服務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件開發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發企業等金融科技類主體。
(九)新興金融機構,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十)金融機構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本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部機構,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以及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十一)經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 享受本實施細則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二章 項目落戶獎
第五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不含金融科技類機構),按以下規定申請落戶獎:
(一)對實收資本2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3000萬元。
(二)對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2000萬元。
(三)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1500萬元。
(四)對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
(五)對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800萬元。
(六)對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獎勵5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給予落戶獎勵,并按照其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1:1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搬遷費用補貼,單個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獎勵與搬遷費用補貼合計不超過5000萬元。
第七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落戶獎:
(一)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市級或以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300萬元。
(二)對除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保險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市級或以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等,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100萬元。
(三)由已在本區登記注冊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營業部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升級為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的,不可按照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享受獎勵政策。
第八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按以下規定申請落戶獎勵:
(一)對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扶持政策資金后,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2000萬元。
(二)對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扶持政策資金后,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
第九條 對新控股1家(含)以上在本區內注冊或運營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且控股時間達一年(含)以上的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按以下規定申請獎勵:
(一)具體獎勵額度
1、新控股的法人持牌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獎勵600萬元;
2、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3、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本數)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4、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本數)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5、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本數)以上的,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獎勵160萬元;
6、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給予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新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總部獲得的搬遷費用補貼不納入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申請獎勵的計算范圍。
(三)對新控股多家在本區內注冊或運營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單個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萬元。
第三章 經營貢獻獎
第十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不含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4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科技類機構),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前3年按金融機構上一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
后2年按金融機構上一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不含金融科技類機構),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前3年按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上一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95%給予獎勵。
后2年按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上一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經營貢獻獎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實施前已在本區辦理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并已實際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與區外金融機構合并,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新成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以新成立機構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作為獎勵金的測算依據。
(二)經營貢獻獎不含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的獎勵。
(三)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以及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機構之間以轉移投資業務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經濟貢獻和新增營業收入。
第四章 高管人才獎
第十三條 獲得項目落戶獎(含發展壯大獎)和經營貢獻獎的金融機構,其所獲獎勵金額不高于50%的部分用于獎勵其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按以下規定發放獎勵資金:
(一)獲得項目落戶獎(含發展壯大獎)和經營貢獻獎的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
(二)獲得上述獎勵資金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必須是在金融機構受薪、在本區依法納稅的在職工作人員。
(三)金融機構應根據內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和分配方案將獎勵資金發放到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個人賬戶,并向區金融主管部門提供發放憑證,接受監督檢查。
金融高管人才是指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金融專業人才是指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職業資格、博士以上學位的專業骨干人員或其他具有較高專業素養、貢獻突出的金融專業人才。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按以下規定申請個人經濟貢獻獎勵:
(一)申請條件:
1、在金融機構受薪、在本區依法納稅;
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及以上;
3、每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4、申請時仍在申請單位工作。
(二)應納稅所得額是指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當年從該申請單位獲得的工資薪金、股息和紅利、勞務報酬、財產轉讓(股權轉讓)收入等對應的繳稅基數。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連續5年按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給予獎勵。
(四)每家金融機構每年獎勵對象不超過10名。
第五章 發展壯大獎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不含金融科技類機構)新增實收資本實際到位之后按以下規定申請增資擴股獎勵:
(一)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增資擴股獎勵1000萬元。
(二)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增資擴股獎勵800萬元。
(三)新增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增資擴股獎勵400萬元。
(四)新增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增資擴股獎勵200萬元。
(五)新增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增資擴股獎勵100萬元。
(六)新增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本數)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增資擴股獎勵50萬元。
(七)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實收資本參照上述增資擴股獎勵標準的1/5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對注冊設立在本區的金融機構(不含金融科技類機構),在經營期間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給予獎勵2000萬元;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一次性給予獎勵1000萬元。
金融機構(含控股子公司)獲得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獎勵后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對應的發展壯大獎,獎勵前已獲得的獎勵額度應予扣除。
世界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或《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500強排行榜的金融機構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世界10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金融機構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中國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金融機構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六章 新興金融獎
第十七條 為本區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貸款發放額(不含同業拆借)的0.5%給予獎勵,每家小額貸款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十八條 為本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且上年度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擔保發生額(不含同業拆借)的1%給予獎勵,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十九條 為本區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交易額的0.5%給予獎勵,每家融資租賃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二十條 對融資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本區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租賃業務的,按照租賃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融資租賃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一)融資租賃公司當年購入本區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租賃業務的,設備出售方企業在購買當年應為注冊在我區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所購買的設備為本區工業企業自身生產的產品;所購買的設備應用于融資租賃業務。
(二)同一法人代表企業及有直接控股關系(占股超過50%)或關聯關系的相關企業之間互相采購產品不納入獎勵范圍。
(三)享受本條獎勵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再享受第十九條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為本區企業提供商業保理業務的商業保理公司,按其對本區企業開展的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商業保理公司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七章 金融創新獎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每年對具有創新性且推廣應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先進機構給予獎勵。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獎勵具體辦法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每年對在本區注冊并經區金融主管部門考核通過的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用于其開展金融創新發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相關事項和活動。
第二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專業機構舉辦金融論壇等高水平活動,根據活動的影響力、規模、效果及實際支出等情況,給予最高300萬元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費用支出的50%。本條實際費用支出是指舉辦活動所需且合理的場地租用及布展費用、嘉賓勞務費用、伙食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宣傳費用等。
申請本資助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金融機構是指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機構;行業協會、專業機構是指依法注冊成立(或登記)的主要服務于各金融市場主體的機構或組織。
(二)活動內容應與金融業務密切相關,活動主講嘉賓須為在金融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或影響力的專業人士。
第八章 并購重組獎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本區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并購重組做大做強,對并購控股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并成功引進本區的,按照并購交易金額的5‰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5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并購其他經認定的優質企業,參照本規定進行獎勵。
并購主體按以下規定申請獎勵:
(一)并購標的公司應完成股東工商變更,本區企業應將并購標的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
(二)并購標的公司遷入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間遷出本區又遷入本區的上市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
(三)并購標的公司在并購時、遷入時均須保持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四)規模以上企業按國家統計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五)同一家公司可以申請多次并購重組獎。
第二十六條 對本區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瞪羚”企業(合稱并購主體,下同)并購時實際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在并購成功后給予50%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并購主體按以下規定申請并購中介服務費用補貼:
(一)并購主體與并購標的公司須為非關聯企業,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其關聯屬性進行判定。
(二)并購事項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應的工作,具體以并購標的公司完成股東工商變更,并將并購標的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為準。
(三)對涉及境外并購的并購事項,在符合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并由境外全資子公司實施并購工作的,參照本標準補貼。
第二十七條 對本區并購主體獲得商業銀行發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購貸款,按貸款項目實際發生貸款額的1.5%(年利率)給予貼息,每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3年。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依據,對實際貸款期限不滿一年的并購貸款不予貼息。企業可就多筆貸款項目申請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并購主體按以下規定申請并購貸款貼息:
(一)并購主體與并購標的公司須為非關聯企業,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其關聯屬性進行判定。
(二)并購事項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應的工作,具體以并購標的公司完成股東工商變更,并將并購標的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為準。
(三)并購貸款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商業銀行發放,具體以企業與商業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發放憑證的日期為準。
(四)對涉及境外并購的并購事項,在符合境外投資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并由境外全資子公司實施并購工作的,參照本標準補貼。
(五)并購貸款貼息期至本實施細則失效日為止。
第九章 資本市場獎
第二十八條 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按股份制改造、輔導驗收、成功上市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獎勵。
(一)境內外資本市場是指國內資本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等滬深交易所證券市場)及境外資本市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國、歐盟及上級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境外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
(二)對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600萬元獎勵,企業同時符合多個階段獎勵條件的,可一次性申請對應獎勵。
1、在區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證券公司等輔導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不含“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以及其他顧問協議等)的,可給予100萬元獎勵。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與證券公司簽約工作應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在區內完成,且兩者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
2、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的,可給予200萬元獎勵;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給予300萬元獎勵;
4、按我區政策享受過上市輔導備案獎勵50萬元的,可在完成證券主管部門輔導驗收工作時給予150萬元獎勵;按我區政策享受過上市輔導備案獎勵50萬元和上市輔導驗收獎勵100萬元的,可在成功上市時給予350萬元獎勵;
5、輔導驗收工作在區外完成后再將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新遷入本區,并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企業,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500萬獎勵。
(三)境內間接上市企業(指區內企業通過區外買殼、借殼上市等方式實現A股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納稅登記遷入本區,納入本區統計口徑),須待企業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給予500萬獎勵。
(四)對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主管部門的上市扶持資金后,一次性給予500萬獎勵。
(五)對新入駐本區的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新三板”掛牌企業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區內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進入最高層的掛牌企業,再給予5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分別只能享受一次。對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新入駐本區的“新三板”掛牌企業,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累計達到100萬元后,再按本條規定申請獎勵。
“新三板”掛牌企業成功轉板上市后按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次性申請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獎勵的,須扣減按本條政策已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三十條 區內上市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通過配股、公開增發、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優先股等再融資方式成功再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進行獎勵,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企業成功再融資的確認時間以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或證券交易所有關批文為準。
第三十一條 區內“新三板”掛牌企業在“新三板”通過增發等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進行獎勵,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確認時間以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備案登記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的企業進行獎勵。
(一)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股份制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有限公司給予1.5萬元獎勵。上述獎勵分別只能享受一次。
(二)對在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掛牌的區內股份制企業,在其獲得廣州市金融主管部門有關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掛牌獎勵后,我區給予30萬元獎勵。
(三)對掛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的區內企業成功實現私募股權融資的,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機構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私募股權融資行為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實施,具體以私募股權投融資協議生效及募集資金實際到賬的日期為準。
3、私募股權融資期限需達到1年以上。
4、實際募集資金以私募股權投融資協議范圍內的實際到賬金額為準。
(四)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企業在股交中心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獲得債務融資金額3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融資金額2%的一次性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1、融資形式包括銀行貸款、信托貸款、小額公司貸款、銀行委托貸款等。
2、企業申請補貼的股權質押融資項目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審批并實現投放,具體以企業與質押融資對方簽訂的融資合同、融資款發放憑證日期為準。
第三十三條 對發行債券融資的企業進行獎勵。
(一)企業發行債券的債券品種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以及其他由債券主管部門公布發行的新債券品種。企業成功發行債券的確認時間以企業取得相應債券主管部門的債券備案或同意發行等證明文件為準。
(二)每筆債券在存續期內按照融資金額給予分檔分段業務補貼,標準如下:
1、融資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10%,其中,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發行債券且融資金額2000萬以內的部分,須按照融資金額的1%給予獎勵;
2、融資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8%;
3、融資金額在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5%;
4、融資金額在10億元(含)以上的部分,貼息比例為每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1%;
5、對同一筆債券分批發行的,第二批及后續批次發行的債券須以該筆債券累計融資金額作為計算依據,按發行的先后順序參照上述標準進行分檔分段業務補貼,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債券市場融資貼息累計不超過2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三)債券融資業務補貼期至本實施細則失效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 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25%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2000萬元。
(一)已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二)本條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從事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證券類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含有“私募證券投資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字樣,營業范圍為“受托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三)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產品須有明確可行的投資管理計劃;指定符合規定的、經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持牌金融機構為資金托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資金托管計劃。
第三十五條 本區招商單位引進到本區的企業成功上市的,給予招商單位50萬元獎勵;直接引進上市企業的,給予招商單位100萬元獎勵。
招商單位是指經區投資促進部門認定的招商公司或經區科技部門認定的區級孵化器管理單位。
上市企業是指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
上市企業通過多個招商單位引進遷入本區的,須由上市企業指定其中一家招商單位進行申報。
區級孵化器管理單位引進的企業須注冊在對應區級孵化器內。
招商單位享受引進上市企業獎勵時,對應企業應先獲得我區企業上市獎勵。
項目引進工作(包括工商、稅務、統計關系)、企業上市工作原則上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間遷出本區又遷入本區的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六條 對新遷入本區的市外上市企業且遷入滿一年的,給予其管理團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直接轉入企業賬戶。企業應在收到獎勵款項后根據內部管理制度于一個月內發放到管理團隊個人,并向區金融主管部門提供發放憑證,接受監督檢查。
上市企業享受管理團隊獎勵時,應先獲得我區企業上市獎勵。
上市企業遷入(包括工商、稅務、統計關系)須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完成;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間遷出本市又遷入本區的上市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章 場地補貼獎
第三十七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連續補貼3年,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對金融機構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一)實際租金未達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租賃期以租賃發票上載明或覆蓋的期限為準。
(二)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機構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機構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已在我區購買土地的企業,不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
第三十八條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在本區內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000萬元。對金融機構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一)申請購買辦公用房補貼的金融機構,購買時間應當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本條所稱購置辦公用房是指金融機構購買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
(二)金融主管部門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核查機構申請補貼的辦公用房實際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在本區引導集聚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連續補貼3年,每家機構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
管理資金規模1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100平方米;管理資金規模3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300平方米;管理資金規模5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500平方米;管理資金規模10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實際租金未達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租賃期以租賃發票上載明或覆蓋的期限為準。
申請上述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二)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資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
(三)租用辦公用房在本區引導集聚區內。本區引導集聚區具體范圍將在辦事指南中列明。
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已在我區購買土地的企業,不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
第十一章 資金配套獎勵
第四十條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獎勵的金融科技類機構或項目,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發展項目扶持政策獎勵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獲得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扶持政策獎勵的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金融柔性引進人才,分別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并購重組扶持政策獎勵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獎勵金額50%的資金配套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申請本政策措施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時間在辦事指南中明確。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申請扶持資金所需提交的各項材料以及審批流程在區金融主管部門發布的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機構公章。必要時,區相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核驗原件。
第四十六條 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費,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第四十七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勵或補貼。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個人獲得扶持資金由申請單位統一提出申請,并由申請單位劃撥至個人銀行賬號。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應當用于機構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具體負責兌現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金融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區金融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本實施細則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將所獲扶持資金予以退回。區金融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單位或個人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照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實收資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等以申請機構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機構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等報表的數據為準。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利潤總額、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等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除本實施細則第四章高管人才獎、第八章并購重組獎、第九章資本市場獎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其他條款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如投資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金融機構或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穗開金融規字〔2019〕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