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辦規〔2021〕2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番禺區進一步促進廣州南站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進一步促進廣州南站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番禺區進一步促進廣州南站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按照《廣州南站地區產業發展規劃(2019-2025年)》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廣州南站地區(以下簡稱南站地區)現代服務業出新出彩,打造高水平對外合作門戶樞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適用于商事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站地區范圍內,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現代服務業企業或機構(房地產項目公司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范圍: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消費性服務業和公共性服務業;重點包括總部經濟、專業服務業、商貿會展、科技服務業等高端商務服務業及其他帶動能力強的功能型、平臺型的現代服務業企業或機構。
本辦法第八條適用于在南站地區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會議、論壇、展覽等活動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適用條件。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的新注冊或從番禺區外新遷入南站地區的企業(不含原注冊地在我區的企業在南站地區內新開設分支機構),可申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本辦法實施前在南站地區內注冊的企業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從我區轄內其他地區遷入南站地區的企業,如未享受過我區同類扶持政策的,經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研究同意后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條 落戶獎。對本辦法適用范圍內新注冊或從番禺區外新遷入南站地區的企業,自落戶起3年內,當企業年度經濟貢獻首次達到300萬元以上的,分不同檔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每家企業僅可申請1次。其中,年度經濟貢獻達到300萬元的,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的30%給予獎勵;年度經濟貢獻達到500萬元的,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的50%給予獎勵;年度經濟貢獻達到800萬元的,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的60%給予獎勵;年度經濟貢獻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的70%給予獎勵;年度經濟貢獻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
國際及港澳臺的會計、律師、公證、評估、稅務、建筑測量、檢驗檢測、設計、咨詢、監理等專業服務企業,無違規執業不良記錄的,在第一款獎勵的基礎上,再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的20%給予一次性額外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經營貢獻獎。對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并在我區年度經濟貢獻較上一年度增加的,給予貢獻獎勵。該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達到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企業當年對我區經濟貢獻增長部分的50%給予獎勵。
第六條 辦公用房補貼。對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企業,上一年度經濟貢獻達1500萬元以上且在南站地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54萬元;上一年度經濟貢獻達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每月60元/平方米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44萬元;上一年度經濟貢獻達1億元以上的,給予每月90元/平方米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70萬元。
補貼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企業提出申請,最多可享受3年,自首次申請補貼當年起5年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分租,若企業違反規定,應退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對企業的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
第七條 集聚園區獎勵。鼓勵打造現代服務業示范區,對南站地區產業園區(樓宇)內集聚10家(含存量企業)以上“四上”企業,或形成行業集聚并經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為特色產業園區(樓宇)的,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給予產業園區(樓宇)運營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經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分別最高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第八條 行業活動獎勵。支持高端專業服務業領域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社會組織發展,鼓勵龍頭企業、行業協會等有關組織通過市場化方式在南站地區舉辦具有國際性或全國性的創新創業大賽、會議、論壇、展覽等活動。在南站地區舉辦單次參與人數達到500人以上國際性或全國性活動的,給予會議舉辦單位會議實付場地租金扶持,第一年給予會議實付場地租金20%的扶持,第二年給予會議實付場地租金30%的扶持,第三年起給予會議實付場地租金5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報時間。每年6月1日起,由符合條件的扶持對象向南站地區內所屬鎮(街)提出申請,申報期為1個月。
第十條 審批流程。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對各鎮(街)收集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經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區財政局、區投資促進中心聯合審定后,按規定程序由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區財政局負責撥付獎勵金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南站地區范圍是依據《廣州南站周邊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化》內容而定。南站地區規劃總用地面積為35.95平方千米,四至范圍是廣州南站及周邊地區范圍,東至東新高速和105國道,西至陳村水道,南至沙灣水道和象駿中學,北至陳村水道。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獎勵或補貼資金須按專款專用的原則用于企業的實際經營發展。申請單位在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或違反專款專用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政策扶持后,10年內不遷出廣州南站核心區、不改變在廣州南站核心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達到”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等四類規模以上企業的統稱。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