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規〔2020〕2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
招商引資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番禺區招商引資工作規程》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投資促進中心(區招商辦)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番禺區招商引資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招商引資工作,引進更多質量高、效益好的投資項目,實現土地、物業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工作規程適用于由政府主導引進落戶,且需要使用區政府儲備用地、區屬國有企業土地、區屬國有企業高端物業等政府資源的招商項目(含本區企業增資擴產項目,基金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其他招商項目可酌情參照執行。
第三條 落戶的招商項目應當符合我區發展定位、產業導向和相關環境保護準入要求。
第四條 競買區政府儲備用地、區屬國有企業土地的招商項目在落戶后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自交地之日起2年內,工業用地不低于300萬元/畝(幣種為人民幣,下同),現代服務業用地不低于600萬元/畝,同時不低于項目引進時《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對相應產業類別的要求。
(二)建設達產年限:用地面積100畝以下,自交地之日起1年內動工建設,動工后2年內竣工投產,投產后1年內達產。用地面積100畝以上(含100畝),自交地之日起1年內動工建設,動工后3年內竣工投產,投產后1年內達產。
(三)年納稅強度(不包括政策性退稅和個人所得稅,下同):項目達產后,一般工業用地不低于70萬元/畝(按凈用地面積計算),番禺工業經濟總部園區范圍內,工業用地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按計容建筑面積計算);現代服務業用地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按計容建筑面積計算)。下浮最多不超過10%,具體下浮幅度經項目引進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后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第五條 競買或租賃區屬國有企業高端寫字樓物業的招商項目在落戶后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入運營年限:自物業交付之日起,不超過1年。
(二)年納稅強度:投入運營第2年起,不少于600元/平方米,下浮最多不超過10%。具體下浮幅度經項目引進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后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適用物業包括自本工作規程印發后新建成的區屬國有企業物業,以及萬博商務區、廣州大學城范圍內的區屬國有企業存量物業。
第六條 招商引資工作流程:
(一)項目接洽。項目引進單位與項目方初步對接,了解項目投資意向。項目引進單位可向項目方提供我區基本情況介紹、產業政策、初步推薦選址情況等。
(二)實地考察。項目引進單位視具體情況對項目方或同類型項目進行實地調研考察,收集有關資料及項目情況。
(三)明確意向。項目方向項目引進單位提交投資意向書,或雙方簽訂合作意向書,明確項目初步合作意向。項目引進單位指導意向投資者按要求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及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四)分析評審。項目引進單位組織對項目經濟社會效益進行研究分析,對符合本工作規程有關標準的項目,編寫項目分析報告提請區政府審定。對未達到本工作規程有關標準的“四新企業”(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潛力較大或對于我區產業發展有重要帶動作用的項目,由項目引進單位牽頭組織經濟、科技、環保、衛生等相關領域專家對項目可行性、技術先進性、行業帶動性、發展潛力等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對需要區政府專項資金或其他資源扶持的項目,由項目引進單位牽頭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分析。
(五)簽訂協議。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引進后,由區政府或其授權單位與項目單位簽訂具體合作協議。上述協議需約定項目具體投資額、投資強度、達產年限、年納稅額等事項,并明確未能履行承諾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違約條款。項目引進單位在正式簽訂協議30日內將協議復印件報區招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區招商辦)備查。其中,用地項目須由競得人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與區科工商信局簽訂《番禺區產業建設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書》。
(六)落戶服務。項目引進單位協助項目方辦理商事登記手續,在項目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物業所有權或使用權后,協助其辦理用地、建設報批等手續。
(七)后續管理。項目完成商事登記手續后,區政府儲備用地項目由區科工商信局牽頭監督履約情況,其他項目由項目引進單位牽頭監督履約情況,各有關部門、屬地鎮(街)配合。對未達到承諾或約定條件的項目,督促項目投資方在限期內履行承諾或約定。
第七條 經區政府同意引進的招商項目,應當依法通過公開出讓或轉讓的方式取得區政府儲備用地、區屬國有企業土地的使用權、國有企業物業產權或使用權,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
第八條 本工作規程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物業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設備購買發票等材料為準。產值或營業收入指標以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納稅額以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為準。
第九條 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