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1〕6號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從化區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垂直管理單位:
現將《從化區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代建中心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從化區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項目建設行為,加強項目代建管理,提高政府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6〕36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粵財規〔2017〕2號)、《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穗府〔2018〕1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9〕19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穗府〔2020〕3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額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區屬公共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區政府設立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即“廣州市從化區公共建設項目代建中心”(以下簡稱“區代建中心”),對投資額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區屬公共建設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負責組織立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等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后移交項目業主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區屬公共建設項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人防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二)區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投資區屬公共建設項目可不實行代建制,并由項目業主單位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不足2000萬元的項目;
(二)交通、水務、市政、園林綠化等項目;
(三)區政府指定實行自管的項目;
上述項目確需實行代建的,由項目業主單位牽頭匯總各相關部門意見并報區政府同意,可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區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代建工作采用“實行共建、分工合作、責任共擔”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區代建中心具體負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項目業主單位委托的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代表項目業主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在實施過程中,對所有參建單位(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服務單位)的指令均由區代建中心統一發送。項目業主單位和區代建中心應就代建項目簽訂《建設管理協議書》,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管理的范圍、內容、目標和雙方的職責等內容。
關于項目移交條件,原則上項目業主單位需完成項目用地保障(包括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和完成征地拆遷、管線遷改、三通一平等)和建設資金保障后,再移交區代建中心實施代建工作;如一些重點建設項目尚未能達到上述移交條件但區政府要求先移交區代建中心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業主單位應就代建項目存在的問題(如用地、資金等)制訂解決方案(明確解決問題的時限)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再移交,如項目業主單位未能按區政府批準的解決方案按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則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六條 區有關部門依照現行職責分工和程序對代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為保障公共建設項目代建工作順利推進,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從化區公共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督促各相關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及時將重大疑難問題上報區政府。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八條從化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方案聯審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審決策委員會)負責決策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聯審決策委員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對應部門項目的建設方案聯合評審工作。
區發改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以下簡稱立項)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查;負責會同區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區各項目業主單位申報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集中研究審核,按照區政府年度投資總規模、區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全區工作重點,編制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負責會同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專項規劃,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并進行綜合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的評審,并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規定撥付代建項目建設資金。
區規劃資源分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對政府投資項目指導項目業主單位開展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及用地報批等前期工作,辦理規劃行政許可相關手續及土地征收管理、供地工作。
區住建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房屋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造價備案(含招標控制價最高限價和審核結果)、招標投標監督、核發施工許可、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區代建中心主要職責:
(一)在項目聯審階段,負責按照《廣州市從化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方案聯審決策實施細則》及相關工作要求組織編制代建項目的建設方案;
(二)在項目立項階段,負責組織編制代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工作;
(三)在前期設計和報建報批階段,負責組織代建項目的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四)制定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服務單位的招標工作;
(六)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七)協助區發改局編制政府投資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計劃和年度計劃,根據區發改局下達的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協助項目業主單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告;
(八)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九)依法落實項目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派專責人員負責做好現場督促檢查工作;
(十)組織編制代建項目竣工工程結算,協助項目業主單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十一)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
(十二)向項目業主單位通報項目進展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項目業主單位,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主要職責:
(一)在項目前期策劃階段,項目業主單位負責開展項目前期策劃工作,研究項目的功能定位、初步選址、用地規模、建設規模(或服務能力)、投資估算等,并會同區規劃資源分局和屬地鎮(街、園區)對地塊情況進行全面摸查,包括土地權屬、歷史遺留問題調查、建(構)筑物、附著物、綜合管線(含地上及地下)等基礎數據的摸查,形成前期策劃報告,同時將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并明確資金來源和資金籌措方式;
(二)在項目聯審階段,項目業主單位協助區代建中心組織編制項目建設方案,負責按程序報送對口的專業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對項目建設方案初審;
(三)在項目立項階段,項目業主單位協助區代建中心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按程序報區發改局申請辦理立項;如已立項的項目出現需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向區發改局申請調整立項的情況,項目業主單位須先協助區代建中心重新組織編制,再負責按程序報區發改局審批;
(四)在項目用地審批階段,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辦理項目用地的不動產權證書等與用地相關的手續,涉及征地拆遷、管線遷改、三通一平等工作的,根據區政府統籌規劃,由相關部門承擔征地拆遷工作,并協調相關單位完成土地平整、基本市政配套等工作后移交區代建中心實施建設;
(五)在項目前期設計階段,項目業主單位須按照立項批準的總投資、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及時、科學、合理地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和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對區代建中心組織編制的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設計成果,項目業主單位均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并書面回復;
(六)在項目報建報批階段,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辦理涉及確權問題且必須由其辦理的報批報建手續,同時配合區代建中心辦理其他相關報建報批工作;
(七)在項目施工階段,項目業主單位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派專責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設計變更或涉及使用功能改變的設計變更,由區代建中心提供方案并交項目業主單位審核確認,項目業主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并書面確認,項目業主單位不得對建設項目作指定材料、品牌等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八)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項目業主單位參與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業主單位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
(十)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告;
(十一)項目業主單位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辦理產權和國有資產登記等手續;
(十二)項目代建實施的整個過程中,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保障,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經區代建中心加具審核意見后,應當在收到申請支付的書面材料三個工作日內審定并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區發改局審批。項目業主單位為區直部門下屬機構的,應當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應由區發改局在項目立項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項目業主單位向區政府申報項目實施方案時初步提出相應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總投資匡算及資金籌措計劃;納入經區政府批準的近期實施計劃的代建項目,區代建中心可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其具體總投資估算及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以聯審決策穩定的建設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為準。
第十三條 區代建中心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四條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區代建中心應當嚴格做好投資總量和進度控制,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區代建中心協助項目業主單位明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區住建局核定,如有不明確事宜,由審批部門上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區代建中心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區發改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按規定程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第十六條 區代建中心根據區發改局下達的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以及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協助項目業主單位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區財政局審定。
第十七條 區代建中心負責督促項目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建成后,區代建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區代建中心交付項目業主單位使用,然后按規定向區財政局辦理工程結算送審,協助項目業主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及項目建設管理費使用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區代建中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建立有關檔案。在向項目業主單位辦理項目使用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業主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一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業主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承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第四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區規劃資源分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規劃和用地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區住建局負責對房建類代建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和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專業分工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區審計局依法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代建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與代建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供貨單位取得代建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區代建中心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有關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代建中心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區有關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區代建中心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出現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區代建中心加強對項目參建單位的管理,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區代建中心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詳盡或未明確規定的部門職責,由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今后如有職能調整,各職能部門在新的職能范圍內履行項目管理中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區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市對項目代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9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