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1〕5號
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我區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垂直管理單位:
《關于規范我區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國資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關于規范我區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國有企業物業經營管理,規范物業租賃行為,指導國有企業科學、高效利用物業資源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廣州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我市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穗國資監管〔2019〕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促進國資國企改革創新發展的有關精神,以完善物業租賃規范管理機制為支撐,構建我區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責任體系、公開招租體系和監督體系,促進國有企業物業租賃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合法規范、高效務實,提升物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適用范圍
(一)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區屬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區屬企業與各級子企業統稱為“企業”)。
(二)本指導意見所稱物業是指企業位于我國境內的房產(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著物。
(三)本指導意見所稱物業租賃,是指區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作為出租人,將本企業擁有產權或實際控制權的物業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承租方)使用,并由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行為。企業的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給本企業職工租住的情形除外。政府對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停車位、公建配套等特殊物業租賃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工作職責
(一)區國資監管機構是企業物業租賃的監管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引導區屬企業加強物業資源整合,發揮協同效益;
2.指導、督促區屬企業建立健全物業租賃管理制度;
3.建立物業租賃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在租項目動態管理;
4.區屬企業重大物業租賃項目的審批;
5.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區屬企業相關管理制度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區屬企業是企業物業租賃決策、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本企業物業租賃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方案、決策審批、實施招租、日常管理、風險防控、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的物業租賃流程并落實;
2.組織實施、督導、檢查本企業物業規范租賃工作;
3.統籌利用本企業物業資源;
4.審批本企業的物業租賃事項;
5.承擔并落實好本企業物業租賃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工作。
四、決策審批
(一)企業物業租賃應嚴格按照本指導意見及本企業制定的物業租賃管理制度實施,并切實履行集體決策審批程序,嚴禁個人擅自決定或改變集體決策意見。對于重大物業租賃事項應按照“先黨內、后提交”的原則實施。
(二)企業擬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年;若承租方對物業升級改造需投入較大的,經區屬企業充分論證規范決策,并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租賃期方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年。
(三)因公共利益、區政府產業引導、重大招商引資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需要延長租期超過12年的,區屬企業應切實做好風險評估,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事前按資產管理關系征詢區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并及時將企業審議通過的租賃方案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由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區政府審批。上報文件包括物業權屬證明、區屬企業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由企業根據內部制度經企業最高經營決策機構審議,下同)決議文件、監事會意見、法律意見書、外部專家評審結果、風險防范措施以及區國資監管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等。
五、公開招租
(一)企業物業租賃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廣泛征求意向承租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企業物業的利用效率、實現物業價值最大化。
(二)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公開招租是指企業根據物業實際情況,采取的網絡競價、現場報價、專家評審、拍賣、招投標等公開交易方式。
(三)委托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嚴格按照《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區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委托廣州產權交易所出租、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從府辦函〔2019〕277號)有關規定執行,委托廣州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招租:
1.物業位于廣州市區域內,單宗資產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
2.招租土地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
3.年租金底價在20萬元以上的。
公開招租結果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資產名稱、租賃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業不得通過拆分招租面積、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進場公開招租。
(四)企業自行組織公開招租。不屬于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公開招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公開競價、擇優的原則確定承租方。招租信息須全部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信息平臺“掛網”規范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鼓勵企業同步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區級以上的公眾媒體、信息平臺發布招租信息。企業自行公開招租應嚴防出現任何走過場、弄虛作假、內外串通等行為。
(五)廣州市行政區域外的物業租賃,區屬企業應加強監管。區屬企業結合租賃物業當地實際情況,明確應委托進場交易的物業標準(價格、面積等)和租賃流程,并嚴格落實;未達到應委托進場交易的或當地確無有相應業務資質中介機構的,企業應按照公開競價、擇優的原則自行組織公開招租,招租信息應在當地市級及以上的公眾媒體、信息平臺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六)企業物業的租賃底價,應以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并經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定價基礎。
租賃期內的租金從第二年開始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礎上遞增3%。
其中,對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外的物業租賃底價,屬于區屬企業物業租賃的,由區屬企業按程序集體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屬于下屬各級子企業物業租賃的,按程序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區屬企業同意后方可實施。
(七)經公開招租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報名者,可按企務公開要求公示后,以不低于招租底價確定租賃價格。無報名者的,經區屬企業審議決定,可按不低于原租賃底價的90%價格重新公開招租;仍無報名者的,可由區屬企業按程序自主決策重新公開招租。
(八)可以不公開招租的情形有:
1.涉及國計民生、公益性、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物業租賃,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響公共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物業租賃;
2.區屬國有全資企業(含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及其下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物業租賃;
3.用于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含學校、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及駐華使領館辦公、經認定的普惠性幼兒園物業租賃;
4.租賃期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物業租賃;
5.經區政府或區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特殊物業租賃。
除本條第2目情形以外,其余不公開招租物業嚴禁轉租。企業不得以拆分租賃期限、連續短租,以及借區屬企業內部協議出租名義等方式規避公開招租。
六、物業管理
(一)企業應制定招租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出租物業的基本情況(如現狀、地址、面積、規劃用途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條件、租金底價及確定依據、租金遞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原則上不得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二)企業應與承租方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應由法務部門或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對年租金在20萬元(含)以上的須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三)租賃合同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由出租行為原決策機構審議。涉及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核心條款變更,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按本指導意見重新招租。
(四)物業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轉租(除第五條第八款第2目情形以外)。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租的,承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由原決策機構審議后方可轉租。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企業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租。
(五)企業應加強對在租物業的動態跟蹤管理,承租方出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賃合同情形時,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企業應加強租金收入管理,物業出租后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七、監督檢查
(一)區國資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企業物業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通過審計、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貫徹落實公開招租情況進行監督,推動企業規范租賃管理行為。
(二)企業是物業租賃的責任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租賃行為第一責任人,企業紀檢、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對本企業的物業租賃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物業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區屬企業每年度應組織對本企業一定范圍內的物業租賃審計抽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物業租賃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同時,區屬企業應加強對物業租賃行為的企務信息公開,并建立對本企業物業租賃不規范行為的舉報渠道,統一公布紀檢舉報郵箱或舉報電話,并及時核實舉報信息,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企業監事會重點關注企業物業租賃過程中各項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企業進行提示;對于存在失控或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的,應及時向企業發送提醒函或監督意見書,企業應予以積極主動回應。
(四)企業相關責任人在物業租賃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租賃管理制度,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按照《廣州市從化區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八、其他
(一)區屬國有全資企業(含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之間及其下屬國有全資企業之間的物業租賃事項,可由相關企業自行協商確定。
(二)各鎮街、其他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出資成立的國有企業的物業租賃行為,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廣州市行政區域外(含境外)物業租賃,由企業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本指導意見中“超過”不包括本數在內。
(五)本指導意見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8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