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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CH0320220003
  • 文  號: 從住建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6月1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從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從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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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住建規字〔20221

廣州市從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從化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616


廣州市從化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人才振興戰略,為本區高層次以及中高層次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廣聚英才計劃”的意見》(穗字〔20199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區政府、區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向本區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中高層次人才以及其他類別人才供應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 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服務產業、服務發展,分類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區住建部門負責全區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劃、資金預算以及區級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負責本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區發改、規劃資源、財政、科工商信、教育、人社、衛健等有關職能部門結合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才公寓相關工作。

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管理經費、租金補貼納入區財政保障。

第二章 籌集建設

第六條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施人才公寓建設。

第七條 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應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具體建設渠道如下:

(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筑面積的7.5%)。  

(二)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配建。

1.全區中心城區(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于總建筑面積10%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

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車位需與項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時間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3年內,配建的人才公寓戶型、套數、面積及配套車位等建設及交付標準,應在出讓合同中逐條明確并嚴格執行,竣工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給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2.鼓勵企業將通過招拍掛取得的自持租賃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向區指定的人才供應。區政府可以結合市場租金水平給予適當的補貼,區政府補貼力度可根據人才公寓的數量適當增減。

(三)城市更新項目配建。

全區中心城區(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年度城市更新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于全區用于商品房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政府收儲后公開出讓類項目)建設總量的10%。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區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四)利用政府儲備用地集中建設。

政府保障性住房項目儲備用地經批準可用于集中建設人才公寓。具體報批程序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報批程序執行。

(五)利用社會存量用地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自行或合作開發建設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經批準認定的直接列入人才公寓建設計劃。

第八條 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上應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參與,具體籌集渠道如下:

1.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將空置并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2.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將滿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經區政府批準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盤活利用市場房源。通過收購、租賃市場房源的方式籌集人才公寓。村民回遷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過團租方式,統籌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九條 區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場房源的出租人發放投資補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單位發放租金補貼等方式,支持用人單位直接租賃市場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條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設置多種戶型。面向中高層次人才的單套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面向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單套建筑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結合房源實際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劃撥目錄的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但屬于國有企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的項目用地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二條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采用備案方式立項;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采用審批方式立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或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約定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注明用途為“人才公寓”,備注“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后人才公寓性質不變”。

第十四條 人才公寓應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滿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共設施應同步配套。

第三章 申請分配

第十五條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每戶家庭在全區范圍內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且當前在廣州市內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本區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向本區認定的人才供應。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并實施,分配結果報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區指定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區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匯同用人單位制定并實施,分配結果報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 分配對象。申請租賃區級人才公寓的人才,應屬于下列人才類別之一:

(一)本區高層次人才是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或評定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后備人才;

(二)本區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優秀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匯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三)區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認定標準以區政府批準文件為準;

(四)具有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擁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其他人才。

第十七條 本區高層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申請,其他類別人才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在本區未享受人才住房優惠政策。

(四)申請人未享受廣州市內的購房、租房等住房安家補貼。

第十九條 以個人(家庭)方式申請流程。

(一)公布房源信息。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區政府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請。申請人在區政府網站下載申請表及承諾書,按要求如實填寫后,攜帶本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人才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及社保清單等工作證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人子女不動產查詢登記證明等材料向工作單位提交申請。

(三)初審。所在單位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

(四)復核和公示。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區自有產權住房情況、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人才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后提交有關資料到區人社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匯同復核。區人社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自收到提交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人才資格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送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將復核結果在區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五)公布。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在區政府網站上公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名單并移交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進行分配。

(六)人才公寓分配。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時間、人才層級、可供應房源等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

(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分配結果安排申請人入住人才公寓,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報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單位整租申請。

(一)公布房源信息。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區政府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請及審核。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是否已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審核;區委組織部、區人社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自收到提交資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及個人申報情況復核,其中本區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優秀人才,由區人社局、區行業主管部門復核;具有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擁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其他人才,由區人社局復核;區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復核,復核結果送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制定分配方案。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結合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以及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制訂分配方案。

(四)整體配租。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單位分配房屋。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合同。

(五)單位分租。用人單位結合房源和需求情況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制訂具體分配管理方案。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將分配結果報送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及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區級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一般為3年,經批準的區高層次人才可延長租賃期限至5年。期滿后申請主體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后按租金標準續租,不再享受租金減免。申請主體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合同期滿后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條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實施機構確定。區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應報送區發改部門,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應報送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四條租金減免及收取方式。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申請人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由個人繳交;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用人單位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

本區高層次人才按租金標準的80%減免租金,其他類別人才按租金標準的50%減免租金。具體租金由人才公寓實施機構通過減免檔次后直接收取。區政府另行文件明確可享受免交租金的人才按有關政策執行。租金減免部分由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每年年底向區財政申請返還租金補貼。

第二十五條 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承租人應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已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人才,應當在辦結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七條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區應加強社區服務管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人才公寓小區的黨組織、居委會建設,提高社區服務管理水平,共建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區。

第二十八條個人(家庭)申請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優先,分層分批逐步解決的原則進行,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配租給高層次人才,并通過抽簽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在房源不足情況下,通過搖號方式配租。

第二十九條區級用于單位整體租賃的人才公寓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以及承租單位分租、租金繳納等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賃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公寓:

1.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的;

2.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區域內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3.改變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

5.未按約定繳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以上閑置人才公寓;

6.人才認定資格被撤銷的;

7.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8.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人才公寓的個人和單位,立即收回人才公寓并追繳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改變人才公寓結構、裝修或用途的,需責令恢復原樣。以上情況3年內均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將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載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才公寓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已獲得配租資格的個人或單位,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棄租或承租未滿3個月退租的個人或單位,自棄租或退租之日起12個月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請。

第三十二條區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人才認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衛健和社區等的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管理。

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應做好住房和入住對象的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同時符合市、區人才住房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從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6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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