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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BY0120210001
  • 文  號: 云府規〔2021〕1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4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
  • 文件狀態: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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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府規〔20211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廣州市白云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反映。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

  202142

  

廣州市白云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優化白云人才集聚環境,建立健全人才住房解決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吸引優秀人才立足白云創新創業,根據《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白云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人才公寓規劃配建和管理使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2018〕25號)、《廣州市白云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實施“云聚英才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云人才領字〔2019〕3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白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向本行政區各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的住房。

  本行政區各單位指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本轄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等。

    第區住房建設交通局負責對全區人才公寓工作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劃以及本級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由政府籌集建設或配建后需移交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統一移交廣州白云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代為管理(包括日常維護、租賃合同簽訂、租金收取等);非政府籌集建設或配建后不移交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由廣州白云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權屬管理方協商管理事宜。

  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土地開發中心等相關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分工,做好人才公寓的土地儲備、調查、規劃、建設、管理、經費、分配、監督等工作,全力改善人才住房條件。

  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運營、使用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五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根據年度計劃,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情況,制定人才公寓年度配建實施方案,明確項目選址位置、建設渠道、建設規模、設置要求、位置要求等內容,主要通過住宅(商業)項目配建、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籌集社會房源等渠道解決白云區人才公寓的需求。

  人才公寓的建設和籌集原則上以配套建設為主,以集中新建等方式為輔。配建人才公寓的比例具體可參照以下幾點:

  (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應當在中心城區以及產業、人才集聚區域的用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

  (二)全區年度城市更新項目、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原則上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等的約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筑面積的7.5%)。

  )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以及國家級、省級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以配套建設占園區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3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園區總建筑面積的17.5%)。

  六條 利用國有存量和社會存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

  (一)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經區政府批準可以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七條區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場房源的出租人發放投資補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單位發放租金補貼等方式,支持用人單位直接租賃市場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區財政每年安排資金用于發放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管理經費及投資補助、租金補貼,具體資金額度由區財政局視當年區財力統籌安排。

  八條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共設施應同步配套。

  九條 符合劃撥目錄的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但屬于國有企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的項目用地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采用備案方式立項;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采用審批方式立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人才公寓可以設置多種戶型,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為9012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或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約定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薄上注明用途為人才公寓,備注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后人才公寓性質不變

  第三章申請、分配與管理

  十三分配對象。

  申請租賃區本級人才公寓的人才,應屬于下列人才類別之一:

  (一)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人才(產業領軍人才、云聚英才卡持有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二)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

  (三)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優秀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四)重點企業的中高層次人才,重點企業范圍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投資促進局等管理部門制定企業名錄,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五)區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認定標準以區政府批準文件為準。

  (六)對需要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議定落實的,由用人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議定,議定結果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每年經白云區認定或審核確認的人才名單,由區人才辦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經評審認定的各類人才,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安家補貼等的,可按人才類型,以戶為單位,按照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人才公寓每戶家庭在全市范圍內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五條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分配程序。

  (一)公布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請。

  申請人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廣州市白云區區本級人才公寓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后向工作單位提交申請。是否屬于白云區區級人才及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優秀人才,以及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限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的身份和關系情況由申請人書面告知承諾。

  (三)初審。

  1人才所在單位為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由本單位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2.人才所在單位為企業、社會組織等的,由企業、社會組織對口的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3.對人才認定及審核有異議的,由人才所在單位(或對口主管部門)將資料提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區人才辦進行復核裁定。

  (四)復核和公示。

  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行政區自有產權住房情況、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五)公布。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六)人才公寓分配。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時間、人才層級、可供應房源等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

  (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分配結果安排申請人入住人才公寓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程序。

  (一)公布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請及審核。

  1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提出整體租賃申請的,由本單位完成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審核,并以單位名義將通過審核的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2.企業、社會組織等提出整體租賃申請的,由對口的主管部門完成企業、社會組織提交的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3.對人才認定及審核有異議的,由人才所在單位(或對口主管部門)將資料提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區人才辦進行復核裁定。

  4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行政區內自有產權住房情況、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三)整體配租。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結合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以及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制訂分配方案并向各單位分配房屋。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合同。

  用于單位整體租賃的區本級人才公寓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可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以及承租單位分租、租金繳納等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四)單位分租。

  用人單位結合房源和需求情況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制訂具體分配管理方案。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將分配結果報送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十七條 本行政區內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并實施,分配結果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第十八條 由政府建設籌集、產權屬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租金價格按基準租金標準的70%計算。基準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實施機構確定,并報區發展改革局和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白云區已印發執行的各行業領域人才引進辦法中有明確關于減租或免租入住人才公寓規定的,可繼續按照相應人才引進辦法的規定執行。

  由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產權屬于企業等單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由產權人自行確定并報區發展改革局和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

  十九條 由政府建設籌集、產權屬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產權屬于企業等單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產權人自行安排。

  二十條 區本級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為5年,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應當遵守房屋的管理規定。期滿后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后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期滿后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合同期滿后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公寓。

  租賃合同期滿申請主體不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的,或出現終止合同情形的,申請主體應當主動騰退住房。因特殊情況確需續租的,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

  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申請人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由個人繳交;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用人單位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

  第二十一條 若申請人才公寓的人才原已承租單位住房(如單位宿舍等)應當在辦結人才公寓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單位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二十二條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人才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應當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并對使用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或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報告。

  企業等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維修、養護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市、區承租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權益。

  二十五條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租金以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以及據實分攤的其他費用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區本級人才公寓的監督管理參照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住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將中止租賃協議并對人才公寓租住資格再作評估。其中,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承租人,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并收回住房,情節嚴重的,將不良信用計入住房保障誠信系統,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一)承租人因調離原單位或辭職、自動離職,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等原因導致不再具備白云區人才資格的。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或已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三)承租人未按約定交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四)擅自轉借、轉租、閑置所租賃的人才公寓,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擅自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五)存在亂堆雜物、亂丟垃圾、占用綠地或其他公共活動空間、違反公序良俗等導致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屢次勸改無效的。

  (六)承租人單方面違反租賃協議或其他相關規定,經溝通協調后拒不改正的。

  二十八條整體租賃人才公寓的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租住的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出現離職、外調、購買住房、違法違紀等情況,應及時向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報告。

  二十九條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人才認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管理。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屬地鎮街及用人單位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配合定期更新信息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應做好住房和入住對象的統計、檔案管理工作,并將相關資料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第三十對弄虛作假、違規享受人才公寓優惠政策的個人和用人單位,一經核實,立即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并追繳違規享受的相關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三十一條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相關內容,按照省、市、區相關文件執行,并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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