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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BY0320220003
  • 文  號: 云發改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9月09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白云區發展和改革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白云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白云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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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白云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廣州市白云區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白云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白云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          

2022年9月2日                     

 


廣州市白云區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區本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儲備糧安全和糧食流通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和《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關于印發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20﹞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是區政府為有效調控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食物資儲備。

第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包括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

第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委托符合條件的糧食企業承儲。承儲期間,按標準給予承儲企業儲備糧費用。承儲企業盈虧自負。

第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所有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或其授權的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儲備糧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

第六條  參與區本級儲備糧承儲、監管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是區本級儲備糧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本級儲備糧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指導、監督糧食儲備工作,統籌相關糧食儲備管理:擬訂糧食儲備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糧食儲備計劃;提出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條件;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實施儲備糧競價采購和銷售等工作;組織儲備糧檢查和輪換工作;監督儲備糧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儲存安全情況;負責儲備糧各項統計工作;參與制定儲備費和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負責年度儲備糧費用清算工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儲備費、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等;推廣應用先進儲糧技術,開展儲備糧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區財政局負責在區本級財政中及時足額落實儲備糧費用,會同區發展改革局按照市級儲備費補貼標準的相關規定制定區儲備費標準,足額發放區儲備糧補貼;復核主管部門審核的儲備費、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九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發放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儲備糧資金進行監管。

第十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開展工作,負責具體做好區本級儲備糧的倉儲保管、輪換經營等工作,對承儲的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規模品種

第十一條  區本級儲備糧是區政府常年儲備的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品種和布局原則,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市政府下達任務或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區本級儲備糧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便于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品種以大米、稻谷、小麥等口糧為主,比例不低于總規模70%。


第四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由區屬國有糧食企業儲存,承儲的儲備糧通過公開競價采購,需要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承儲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承儲委托關系確立后,區發展改革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負責將承儲企業出具的信用承諾書推送至信用廣州網公示。承儲合同應當載明儲存品種、數量、儲存地址、承儲期限、費用、質量要求等內容,并明確儲備糧所有權屬區政府及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擁有倉庫產權或使用權,倉庫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儲藏技術規范對糧食倉庫的要求;

(三)倉庫位置及環境條件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符合我區糧食應急等工作的要求。庫區布局合理,儲存區與生活區、營業區嚴格分開,環境整潔,庫區附近無污染源和易燃源;

(四)倉儲設施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規范;

(五)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須的檢驗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濕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

(六)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七)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八)日常管理規范。儲糧管理達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即:賬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要求,能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送各類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和庫存事務臺賬等。

第十六條  承儲期限屆滿前,承儲企業應當提前按承儲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落實儲備糧庫存。區發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庫存儲備糧進行檢驗。檢驗認定合格后,區發展改革局組織承儲企業在具有資質的中介平臺公開競價銷售,并在結清相關費用后終止承儲任務。

第十七條  承儲期限屆滿時,如遇糧食市場大幅波動或出現可能需應急動用儲備糧的情形,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承儲期限,重新訂立承儲合同。承儲的品種、價格和庫點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區本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國家糧食標準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確定,其中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儲備糧應在采購、儲存保管和輪換出庫等環節開展溯源工作。

第十九條  入庫儲備糧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認定合格。檢驗費由承儲企業支付。

第二十條  儲備糧入庫質量實行“一批一檢一報告”管理制度,即入庫一批,檢驗一批,并出具一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局、檢驗機構和承儲企業三方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儲備糧入庫完堆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扦樣,要求第三方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須在收到扦樣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定期對在庫儲備糧有關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如實填寫質量安全檔案。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儲備糧輪換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

(一)正常儲存年限內的儲備糧輪換出庫,可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

(二)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輪換出庫,須由承儲企業委托第三方糧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儲備糧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儲備糧質量安全問題,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是儲備糧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確保儲備糧儲藏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對區本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統計報表;設立儲備糧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每月定期記錄儲備糧購銷存情況備查,并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儲備糧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發展改革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每月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生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問題,應當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配合區級儲備糧管理部門開展儲備糧管理信息化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臺。


第七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本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優質稻谷儲存年限不超過1年,普通稻谷不超過2年,小麥不超過3年,成品糧不超過1年并在保質期屆滿前進行輪換,其他品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儲存年限后,若質量指標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后仍符合宜存標準,承儲企業報區發展改革局審核同意,可適當延期輪換。區本級儲備糧輪換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銷售和購入。

第三十條  區本級儲備糧按照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組織輪換,每批次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其余時間按儲備規模保證足額庫存。

第三十一條  區本級儲備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區發展改革局開展儲備糧輪換計劃的下達及實施工作。輪換實行審批制,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分批次提出申請,報區發展改革局批準后實施。審批結果送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可暫停輪換并要求承儲企業及時組織補庫,確保可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區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審核、撥付儲備糧所需資金。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貨款回籠戶和財政補貼專戶,接受資金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食貸款管理有關規定,在輪換過程中按“購貸銷還”的原則進行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儲備糧費用包括儲備費、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區發展改革局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上述費用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  儲備費標準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按照市級儲備糧儲備費標準的相關規定制定區儲備費標準,報區政府同意后執行。儲備費標準原則上每3年調整1次。

第三十七條   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標準根據核定的儲備糧采購中標入庫價格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貸款利率進行計算,由區財政局予以全額補貼。

第三十八條   儲備糧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按照市級儲備糧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的相關規定開展區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的核定工作,報區政府確定,抄送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儲備糧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九條   儲備糧費用實行平時預撥、年度清算制度。儲備費和儲備糧貸款利息補貼按季度預撥,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按輪換完成進度預撥。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和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至承儲企業賬戶。未達輪換期限但納入年度輪換計劃的儲備糧,輪換當年不給予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年度清算由區發展改革局組織。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和相關規定要求完成儲備糧輪換任務的,輪換期間按承儲任務和標準給予儲備糧費用。對發現的不宜存糧食,應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不符合相關規定組織輪換或未完成輪換任務的,相應扣減儲備糧費用。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政府給予的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實行總額包干,盈虧自負,在一個儲存年限內,無論輪換次數多少,品質價差補貼都以1次計算。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不得作為政策性財務虧損掛帳,財政不再給予任何形式的費用補貼。

第四十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管理業務須按《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指引》(國糧財﹝2021﹞281號)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三條   承儲期限結束后,區發展改革局根據核定的儲備糧競價采購入庫價格和競價銷售出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虧損的,由區財政撥補;發生盈余的,上繳區財政。儲備糧競價銷售出庫和競價采購入庫期間,以在庫儲備糧實際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本辦法以及有關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采取例行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區發展改革局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全區年度春季和秋季糧食安全普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區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監督檢查人員應及時依照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區本級儲備糧年度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制定績效評價意見及評價指標體系,對儲備糧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十八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區本級儲備糧貸款實施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


第十章  動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區本級儲備糧時,由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云府辦﹝2022﹞63號)有關規定,啟動區本級儲備糧動用程序。

第五十條  區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而需投放市場的區本級儲備糧,由區發展改革局牽頭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動用儲備糧品種、數量、價格及庫點等,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一條  按區政府指令拋售區本級儲備糧發生虧損的,由區財政撥補;盈利的,按規定繳回區財政。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區本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區本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二)發現區本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三)擅自動用、挪用區本級儲備糧,或未經同意,改變區本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等級,或變更儲存庫點的;

(四)虛報、瞞報、拒報區本級儲備糧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本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利用區本級儲備糧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區本級儲備糧無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以區本級儲備糧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違反收購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區本級儲備糧收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財政補貼的;

(八)拒絕、阻撓、干涉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及時糾正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白云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白云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白云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云發改糧〔2018〕10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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