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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105
  • 文  號: 穗空港規字〔2022〕3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 文件狀態: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航空運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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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空港規字〔2022〕3號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航空運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促進航空運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業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反映。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2月28日

廣州市促進航空運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完善廣州市航空客貨運航線網絡,促進廣州航空運輸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廣州國際航空樞紐建設,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適用于所有符合條件的航空公司、貨運代理企業、包機人和民用機場(不含通航機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民用機場管理機構”)。

一、客運部分

(一)補貼對象和條件

1.新增國際客運航點補貼

在本政策有效期內,航空公司開通至新國際航點(2019年至開航之日前廣州機場無至該航點定期客運航線)的定期國際客運航線、按照國家民航管理部門批復的上限航班頻率執飛滿一年的,在新增航線首個運營年度給予該航空公司補貼。

2.恢復定期國際客運航線補貼

廣州機場與國際航點間原開通飛行的定期客運航班自2019年以來中斷半年以上,對恢復至該航點定期國際客運航線的首家航空公司,且按照國家民航管理部門批復的上限航班頻率執飛運營滿一年的,首個運營年度給予恢復航線的航空公司一次性補貼。

3.加密定期國際客運航班補貼

在上一年度廣州機場飛行的定期國際客運航線基礎上,航空公司增加與某國際航點的航班頻次,并按照民航管理部門批復的上限航班頻率執飛;如該公司同時運營國內其他城市至該國際航點的定期客運航線,應先于其他城市在廣州增加航班頻次。滿足上述兩種情形視為加密定期國際客運航班,對首個運營年度加密的航班給予航空公司補貼。

4.新增承運人補貼

2019年以來廣州機場與某國際航點開通的定期國際客運航線基礎上,新增航空公司運營該國際航點的定期客運航線,且按照國家民航管理部門批復的上限航班頻率執飛運營滿一年的,對該航空公司首個運營年度的航班進行補貼。

5.機場中轉旅客補貼

廣州機場(不含通航機場)中轉旅客人次比上一自然年度增加的,按照增加人次給予民用機場管理機構中轉旅客補貼。

(二)補貼標準

1.新增國際客運航點補貼標準

對于新增國際客運航點首個運營年度的航班,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航空公司補貼:

新增美洲航點的:直達航線補貼30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5000萬元;經停航線補貼20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3500萬元。

新增歐洲及澳新航點的:直達航線補貼2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4000萬元;經停航線補貼10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2000萬元。

新增非洲及南亞航點的:直達航線補貼10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2000萬元;經停航線補貼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500萬元。

新增中亞、西亞、東北亞航程在6小時以上航點的直達航線,補貼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500萬元。

2.恢復定期國際客運航線補貼標準

對于恢復國際客運航線首個運營年度的航班,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航空公司補貼:

恢復美洲航線的:直達航線補貼20萬元/班,經停航線補貼1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2000萬元。

恢復歐洲及澳新直達航線的:補貼1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500萬元。

恢復非洲、中南亞航線的:直達航線補貼10萬元/班,經停航線補貼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

3.加密定期國際客運航班補貼標準

對于加密定期國際客運航班首個運營年度增加的航班,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航空公司補貼:

加密美洲航線的:直達航線補貼10萬元/班,經停航線補貼8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200萬元。

加密歐洲及澳新直達航線的,補貼8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加密非洲、中南亞、西亞直達航線的,補貼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

4.新增承運人補貼標準

對于新增承運人首個運營年度的相關航班,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標準對新增的承運人進行補貼:

新增承運人運營美洲航線的:直達航線補貼12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500萬元;經停航線補貼8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200萬元。

新增承運人運營歐洲及澳新航線的,直達航線補貼10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200萬元;經停航線補貼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新增承運人運營非洲、中南亞、西亞、東北亞航程在6小時以上直達航線的,補貼6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經停航線補貼5萬元/班、每條航線最高補貼不超過800萬元。

5.中轉旅客補貼標準

廣州機場(不含通航機場)中轉旅客量(人次)比上一年度每增加一人次給予補貼100元,每年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500萬元。

二、貨運部分

(一)補貼對象和條件

1.新開通貨運航線補貼

1)新開通定期國際貨運航線補貼

航空公司在廣州機場新開通定期國際貨運航線,在本政策有效期內該航線每個運營年度航班數量在50班次以上且保持逐年增長的,按運營年度給予該公司補貼,最長補貼期為三個運營年度。

2)新開通定期國內貨運航線補貼

航空公司新開通廣州始發的國內直達定期貨運航線,開通首個運營年度內運營100班以上的,該運營年度給予該公司補貼。

2.基地貨運航空公司落戶補貼

在廣州注冊的基地貨運航空公司,取得民航管理部門出具的資質(或資質批文),開通運營貨運航線的,給予一次性落戶補貼。

3.全貨機投放補貼

在廣州注冊的基地貨運航空公司,在廣州機場增加全貨機注冊的,按照投放飛機數量根據貨機單架業載量給予航空公司補貼。

4.國際貨運包機航線補貼

包機人在廣州機場新開通國際貨運包機航線、運營當年度執飛50班以上的,當年度給予包機人補貼。同一航線航空公司已享受航線補貼的,不再重復補貼包機人。

5.國際航空貨物組貨補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濟統計和稅收關系在廣州市的貨運代理企業,一個自然年度內在廣州機場代理的國際航空貨量不低于10000噸、代理的國際航空貨量在廣州機場開展業務的貨運代理企業中排名前10,且代理的國際航空貨量同比增長率不低于同期廣州機場貨郵吞吐量同比增長率的,按其代理貨量及名次給予組貨補貼。

(二)補貼標準

1.新開通貨運航線補貼標準

1)新開通定期國際貨運航線補貼標準

對新開通定期國際貨運航線的航空公司,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首個運營年度內,新開通美洲及歐洲地區國際貨運航線的,補貼4000萬元;新開通非洲及澳新地區國際貨運航線的,補貼3000萬元;新開通中亞、西亞、南亞地區國際貨運航線的,補貼1500萬元;新開通東南亞、東北亞地區國際貨運航線的,補貼300萬元。

新開通航線的第二和第三個運營年度的補貼標準分別按照首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的70%和50%執行。

2)新開通定期國內貨運航線補貼標準

新開通定期國內貨運航線的航空公司,新開通航線首個運營年度內,按該航線在廣州機場運輸出港貨物重量予以500元/噸補貼,同時按實際執飛貨運航班次予以5萬元/班補貼,每條航線補貼上限為500萬元。

2.基地貨運航空公司落戶補貼標準

在廣州注冊的基地貨運航空公司落戶滿足條件后,一次性給予補貼1000萬元。

3.全貨機投放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航空公司在廣州機場新增注冊全貨機的,按自然年度內新增飛機數量計算,根據全貨機單架業載量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業載量<20噸/架的,補貼50萬元/架;20噸/架≦業載量<100噸/架的,補貼100萬元/架;業載量≧100噸/架的,補貼200萬元/架。每家航空公司本項補貼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4.國際貨運包機航線補貼標準

對于符合條件的包機人,根據包機航線區域,按照本措施第二條第(二)款“新開通定期國際貨運航線補貼標準”中首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5.國際航空貨物組貨補貼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貨運代理企業,前10名補貼等次按照代理國際貨量數量由少到多依次從110萬元到200萬元,每提高1個名次,補貼額度提高10萬元。本項補貼按自然年度計算和發放。

三、注意事項

(一)本措施項下補貼依申請發放。申領人須于每年6月份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申請上一年度的補貼資金。各有關申領人和工作部門應及時提供資金測算相關業務數據,配合做好航線補貼資金需求測算工作。

(二)申領人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2016年以來無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廣州市財政補貼的記錄。如發現申領人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數據騙取補貼資金的,將追回已撥付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申領人已享受國家民航部門收費優惠和廣州市在征地、稅收方面給予非普惠性優惠的,本措施不再予以補貼。同一申領人因相同或類似原因可同時享受本措施多項補貼時,按從高不重復原則落實。

(四)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財政資金績效管理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有關申領人應積極配合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

(五)相關名詞解釋

本措施中的“航線”指某一航空公司運營從廣州往返特定航點間的航班線路,其中國際航線還應以廣州作為航班的最終出境/第一入境點。

本措施中的“包機人”指與航空公司訂立包機合同、向航空公司租用配備機組的航空器,在廣州機場開通客貨運航線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措施中的“貨運航線”指全貨機貨運航線。

本措施中的“運營年度”指航空公司或包機人開展特定航空運輸業務開始之日起算到次年的該日之間的年度。

本措施中航點、航線和航班的“新增”及“新開通”等語義隱含比較基準的表述,除具體條款中明確之外,比較基準均指2019年以來在廣州機場的對應航點、航線和航班情況。“新增”“新開通”“加密”“恢復”等行為,均在本措施有效期內發生并完成,相關業務在廣州機場運營。

(六)“不超過”“以上”“不低于”的數額均含本數。

四、其他

(一)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期間,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參照本措施執行。如本措施有效期屆滿,相關補貼資金撥付尚未結束的,應繼續完成資金撥付。

(二)本措施由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措施項下資金的申領程序及要求由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另行明確。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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